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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013 认识人(一)  人的受造/罪性/罪的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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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013  认识人(一)  人的受造/罪性/罪的遗传

主讲: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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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朋友您好!今天我们要来看认识人。接下来的两课,我们都谈认识人。我们过去谈过认识圣经,因为圣经是我们一切的根基,一切的基础。我们也谈过认识神,认识主耶稣,认识救恩,上一回我们刚刚谈过认识圣灵。今天我们来看认识人。今天我们要认识人的罪的问题,这个课题我们曾经在救恩论那个地方的时候,我们谈到我们人之所以需要救恩是因为我们有罪的本性,我们没有能力去寻求神,就是因为我们被罪所影响。接下来我们会问另外一个问题,在认识人的时候很自然地就会询问到底我们的罪是从那里来的呢?今天我们就讲罪的遗传,明天我们讲认识人的时候,我们会讲我们得神儿女的这个名分以及我们如何去追求成圣的道路,做一个神所喜悦的人。

我们有罪,我们上一次救恩论的时候我们都说了。根据这个教义来看,我们这个罪是从哪里来的呢?我想,我们可以用一个词来描述我们的罪。我们罪叫做遗传的罪,这个教义我们一定要清楚。亚当的罪,他影响了我们。那么根据圣经的教导,我们从两个方面来看遗传亚当的罪的这个问题。首先,遗传的罪;我们说的是亚当犯罪,我们因此也要负这个罪的责任。这件事情听起来我们都觉得不太公平,但是没关系,我们从头开始慢慢地来理解这件事情。圣经里罗马书五章12节,这里保罗他这样说,他说‘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那么这个经文上下文在表示,如果你看罗马书五章12到21节,保罗并不是论到我们人在日常生活中所犯的罪,其实不是讲到这个。整段的经文其实保罗是在比较亚当和基督他们来说的。所以,当保罗他说‘于是死就临到众人’;‘死’这个意思就是透过亚当的罪这件事情讲的,而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他的意思就是透过亚当的罪,我们众人都犯了罪。众人都犯了罪意思是当亚当不顺从的那个时候,神认为我们众人都犯了罪。而往后的两节经文,其实就更进一步地表明保罗的这个观念。圣经在罗马书五章13、14两节,刚才我们读12节,现在我们读13、14两节,我把它读出来,它这么说,‘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从亚当到摩西,死就作了王,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也在他的权下,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象。’保罗就在这里指出,从亚当到摩西的那个时代,纵然人们的罪不算为罪,指的违反那个律法而言,因为那个时候人还没有神笔录的律法,但是他们仍然死去。他们死就证明一件事情,基于亚当的罪要他们负这个罪的责任。神基于亚当的罪就算我们为有罪的这个观念,进一步在罗马书同样一章,五章18、19节,再一次说,他说,‘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保罗在这里说,‘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这个‘成为’就表明了完成了的过去的一个行动。那么现在大家都是罪人,所以当亚当犯罪,神就以一切亚当的后裔都称为罪人。因此,当时我们仍然没有存在,但是神却展望未来,知道我们将会存在,而且开始看我们好像亚当一样都要负上罪的责任。这也是保罗在圣经里所教导的,罗马书五章8节‘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这句话我想我们都很熟悉。当然基督死的时候,我们甚至仍然还没要存在,但是神仍然看我们是需要救恩的罪人,所以这里说‘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那么从这些的经文我们可以推论亚当在伊甸园被试探的时候,其实是代表着我们全人类。亚当作为我们的代表,他犯罪,其实亚当就是‘人’这样的一个意思。神就把我们和亚当一同算为有罪,意思就是看罪归给某一个人就引致某人确实是有罪的。神把亚当的罪的责任算为属于我们的,而由于神是宇宙万物的神判官,祂所想的都是真实,所以亚当的罪责就确实属于我们的了。神公正地把亚当的罪的责任归算在我们的身上。

亚当所遗传的罪对我们来说,我们就会被称为原罪。就好象以上的经文所说的,我们要谨记。这个原罪所谈到的罪并不是指亚当起初所犯的罪,而是指我们天生的要负起这个罪的责任,以及我们有这个犯罪的倾向。这个罪之所以被称为原罪是因为它源自亚当,也因为从我们开始存在的时候就已经有这个罪,但是所指的乃是我们的罪而不是亚当的罪。与原罪平行的观念就是原罪的责任,原罪的责任所指的就是亚当遗传的罪,所以当中所遗传的这个罪的责任,这个观念上,我们上面的经文其实都交代得非常的清楚了。接下来我们一定会有这样的一个反应,当我们一听到这件事情的时候, 我们都会倾向反对的,我们会让认为这是不公平的,对吗?我们哪来确定性的罪?怎么能够把这些的东西算在我们的身上呢?要我们负这个责任呢?神如果是这样做的话,神还是公义的吗?我们很容易就问这个问题,我们也要解决这个问题。既然我们罪是源自亚当,那神是否是公义的呢?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回应这样的一个问题。

首先,凡是认为这是不公平的人都确实地曾经自愿地犯罪,对不对?因此神要他负起罪的责任,在末日审判的时候,这就构成我们被审判的最主要的基础。因为‘他必照个人的行为报应个人’。这也是罗马书所说的,罗马书二章6节。歌罗西书三章25节那里又说,‘那行不义的必受不义的报应;’谁行啊?当然是我们啦!所以,我们确确实实在许多的时候,不管是在言语行为也好,在行为也好,甚至是我们的动机,是我们意念中,我们的思想中,按照神圣洁的那个原则来审判的时候,我们确实曾经自愿地,没有人逼你的,自愿的犯罪。

第二、有人提出如果我们任何人站在亚当的位置上,我们也会像他一样犯罪的。而我们后来反叛神的行径就表明了这一点,这很可能是正确的一个判断。当然这件事情很难盖棺定论,因为这个辩论本身有太多的前提假设。既然有许多的不确定的假设,就很难令人心服的了。但是林老师听过有一个故事,有一个人就请了一对夫妇到他家里去坐客吃饭。他听说这个夫妇常常埋怨亚当夏娃,“亚当夏娃就是当初不听上帝的吩咐,吃了不应该吃的分别善恶树的果子”;常常埋怨亚当夏娃。这一天就请他到家里吃饭,请他吃饭的时候,就告诉吃饭的这对夫妇说他出去一会儿就回来,就办一些的事情。但是桌子上预备了许多的食物都可以吃,不过中间他用一个盖子盖住,就告诉他们说:“那个东西你不要打开。”然后这家的主人就暂时退去了。但是这对夫妇心里想,这家的主人在卖什么膏药,为什么中间那一盘的菜不让他们打开?因此更引起这一对夫妇他们心里想知道的欲念,所以就趁着主人不在,心里想看一下也无所谓了;就打开那个盖子一看,结果里面有一只活生生的鸟,就从里面飞出来了。这家主人回来了,一看到打开锅子鸟不见了就问他说:“是不是你打开这个锅子啊?”这对夫妇当然无言以对,因此这家的主人就告诉他:“不要常常埋怨亚当和夏娃,其实我们有这一种跟亚当夏娃一样犯罪的可能。”所以论证可能假设多了一点,但是林老师想,这也是可能会发生的,您说对不对呢?

第三、我想这是最具说服力的一个答案。如果我们认为由亚当代表我们不公平的话,那么同样地我们也应该为由基督代表我们以至于神可以把祂的义算为我们的义这件事情,我们应该看为不公平,对不对呢?既然亚当代表我们,我们觉得不公平,现在基督代表我们去承受惩罚,基督的义算为我们的义,这也应该是不公平的了,因为神只是使用同样的方法而已。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真的都在罪里了,对不对?这也是保罗在罗马书五章12到21节所说的意思,那里19节这么说‘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我们的首个代表亚当他犯了罪,神就算我们要负起这个罪的责任,罪责;但是,当基督代表一切信祂的人全然顺从上帝,上帝就算我们这些人为义人。这是多么宝贵的一个恩典,您说对不对?然而这纯粹是神所规定人类运作的方式,神看人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以亚当为首,作为代表;神也看基督所救赎的新族类——基督徒,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由基督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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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这么说的时候,又有些人会有这样的反应:除了罗马书保罗所说的这个观念以外,有没有同样的经文来成为这个立足点教义的这个教训呢?林老师再提出另外一个,这个是在旧约圣经的时候所提起的。旧约圣经在诗篇五十一篇1到4节,这是大卫的诗,我把它读出来,这里大卫说,‘ 神啊,求你按你的慈爱怜恤我!按你丰盛的慈悲涂抹我的过犯!求你将我的罪孽洗除净尽,并洁除我的罪!因为,我知道我的过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以致你责备我的时候显为公义,判断我的时候显为清正。’接下来第5节,大卫就这么说‘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段的经文常常会被人家误解,以为所谈到的是大卫的母亲犯了罪,但是其实如果我们看圣经上下文,是跟大卫的母亲没有关系的。这整段的经文是大卫在认他自己个人的罪。当大卫醒觉他自己的罪的时候,他感到受不了,以至于当他回顾一生的时候,他明白到从起初就有罪。就他的理解来说,自他存在之初就有了罪性,事实上当他从母腹出生的时候,他说他是‘在罪孽里生的’;甚至在他还没有出生以前,他已经有了罪性。他声明在他成孕的那个时刻,他已经有罪性,因为‘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是一个很强烈的声明,指出我们的生命从起初就遗传了有犯罪的倾向。同样是在诗篇五十八篇3节,这里声明了同类的一个概念,这里说‘恶人一出母胎就与 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因此,在我们本性中是有罪性的,所以保罗可以肯定我们成为基督徒之前,以弗所书说,我们是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凡有养育孩子的经验的人,我们都可以见证到人天生有犯罪的倾向。孩子不用别人教他怎么样犯罪,我们很自然地就会去犯罪。我们作为父母的所要教导他的是如何做好事,做正确的事;但是很奇怪,在没有人教导的情况的里面,我们的孩子 常常都会自己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其实当我们仔细回想我们年幼的时候,还有记忆的时候做的一些的事情,我们就可以很自然就发现没有人教我们做不好的、犯罪的、错的事情,然而在我们的生命的本质的里面,就有活出罪的这样的一个倾向,也由于这个犯罪的倾向,以至于我们人离神就越来越远。

在救赎论的时候,我们就说到我们人因此就在神的面前没有行善的这个能力。其实这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我们本性方面,我们在神的面前,我们越走越偏以至于毫无属灵的善在我们的生命当中。在我们的本性中不是某些部分有罪,其他部分是圣洁,而是我们本性的各部分其实都受罪的影响。比如说我们的思维、我们的情感、我们的意念、欲望,还有我们内心的渴望、目标、动机,甚至是我们的身体。保罗在罗马书第七章18节,保罗这样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提多书一章15节,那里说‘……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旧约圣经耶利米书十七章9节这里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这些经文并不是否定在某一些的意义来说,非信徒能在人类社会中行善;而这些经文所指的出的是,我们不可能行属灵的善或者是与神有好的关系。如果没有基督在我们的生命中工作,我们每一个人都心地昏昧,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以弗所书四章18节说‘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所以在我们的本性里,我们毫无属灵的善。第二、在行为上;我们上次说我们完全地败坏,是的,在神的面前,完全不能行属灵上的善工。这个观念和刚才我们所谈的有关。我们作为罪人不但本身没有行属灵的善,我们也没有能力做任何讨神喜悦的事,我们不能够靠自己的力量去神那里。罗马书八章8节,保罗说,‘属肉体的人不能得 神的喜欢。’而且当论到为神国度结果子或讨祂喜悦的事,约翰福音十五章5节,耶稣说,主说,‘……离了我,你们就不能做什么。’事实上,没有一个人能够讨神的喜悦。希伯来书十一章6节,说得更明了一些。‘人非有信,就不能得 神的喜悦’为什么呢?圣经给我们答案,其实也是我们刚才所说的。纵然从人的角度来看,人还是能够做一些善事,但是以赛亚却声明,‘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没有一个人能够凭自己的力量去到神那里去。因此,我们人需要神的拯救,也因此在救恩论的那个地方,我们就说到,我们是神主动来呼召我们,使我们能成为义,使我们能够进入上帝的国度。因此我们所领受的都是白白的恩典。

接下来,林老师觉得常常就有人问以下的两个问题;我们也藉着这个谈到人的时候来解决。首先就是,婴孩儿还没有犯罪以前是不是也要负起这个罪的责任呢?这是很多人都问的。有些人就认为,小孩子必须达到一个可以负责任的年龄,才要为罪负责,以及在神的面前算为有罪。我想这样的想法可能是受到我们人为的法律所影响的结果。比如说,如果你没有十八岁,法定年龄,或者是有一些地方是十九岁法定年龄,有些地方是二十一岁法定年龄;如果你不是超过这个年龄,你可以得到从宽。真的犯了罪了,而也不用受罚或者受较轻的惩罚。这些人认为小孩子不一定的,不一定要为罪负责任,要等到可以负责任的年龄,过后在神的面前,他们才算为有罪。但是,当我们明了刚才我们所说的遗传的罪的经文,我们一直在看圣经怎么说;孩子甚至在出生以先,在神面前已经是要负罪的责任的了。甚至我们说,他还没有出生的时候已经具有罪性。在神的眼中,这些的婴孩儿不单是令他们有犯罪的倾向,也引致神看所有的人都是罪人。所以我们刚才说诗篇五十一篇,‘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当我们留意圣经给我们上帝审判的记载或者一些经文的收集上,我们发现并没有谈到神是按什么样的准则来审判那些还没有行任何对错行为的人。我指的就是那些还没有出生以前的婴孩儿,然后就夭折、去世了的这些人。那么在这些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接受圣经给我们的教导,就是他们出生之初已经有了罪性。那么小孩子还很小,可能只有一岁,或者是几个月,或者是两岁、三岁;难道也会面对罪的审判吗?我们必须明白圣经告诉我们,一出母腹他们便走错了路。神看他们仍然是一个有罪性的个体。

那么在有能力明白相信福音之前便夭折的这个婴孩儿,他们能不能够得救呢?这是第二个问题了,既然圣经说,在母腹里面都有罪,然后他们去世了,他们是否得救,相信这是很多人的疑问。林老师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这一些的婴孩儿得救的话,不可能是基于他们自己有任何的功德、公义或是清白,一定是全然凭着、借着基督救赎的这个工作和圣灵在他们的生命里的重生的结果,因为圣经明明这样说。提摩太前书二章5节,‘因为只有一位 神,在 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约翰福音三章3节,‘……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 神的国。’这两节经文我们在基督论的时候我们也谈过。然而,神当然有可能使婴孩儿重生,甚至在他们出生以前,这确实发生在施洗约翰的身上的。因为施洗约翰出生以先,天使长加百列就说:‘他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了。’我们可以说施洗约翰出生之前已经重生。在诗篇二十二篇10节其实有同样的的例子,大卫说,‘……从我母亲生我,你就是我的 神。’因此很明显,神可以使用不寻常的方法拯救婴孩儿,他们不用听闻或明白福音,神都能够在很早期,有时甚至他们出生以先使他重生。重生之后,他们很早便对神初步的醒觉,并在很早期就信靠祂,但这却并非我们所能够参透的。但是我们必须重生,这并不是神拯救人的一般的方法。通常人要听闻福音、明白福音、然后信靠基督,救恩才会发生。在我们谈到信基督,认识基督那个时候我们谈到。但是,有特殊的例子,好像施洗约翰的特殊情况,神却在人明白福音之前就带给人救恩。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推论,肯定有可能由于神已经知道婴孩儿会在听闻福音之前他就离开这个世界,于是,用特别、特殊的方法去拯救他们。神用这个方法拯救了多少婴孩儿,圣经没有告诉我们,我们也不得而知。所以我们不能够作出任何的定论,然而,我们应该知道圣经各个地方都显明,神经常拯救信祂的人的儿女们。

我们来翻开一些的经文来看看神这样的一个心肠。创世记第七章第1节,‘耶和华对挪亚说:“你和你的全家都要进入方舟;因为在这世代中,我见你在我们面前是义人。’因为一个人,上帝眷顾他的全家。如果我们参看希伯来书第十一章7节,论到同样的情况,‘挪亚因着信,既蒙 神指示他未见的事,动了敬畏的心,预备了一只方舟,使他全家得救。因此就定了那世代的罪,自己也承受了那从信而来的义。’这里说的是挪亚的信,拯救的却是他的全家。我们再看约书亚记,约书亚记这里讲到探子遇到喇合,喇合因着信,她和她一家也都蒙上帝的纪念。约书亚记第二章18节,这里这么说‘我们来到这地的时候,你要把这条朱红线绳系在缒我们下去的窗户上,并要使你的父母、弟兄,和你父的全家都聚集在你家中。’最后我们发现,原来是要拯救喇合及喇合的一家,因为一个人全家得蒙救赎的恩典。我们来看诗篇第一百零三篇17节,‘但耶和华的慈爱归于敬畏他的人,从亘古到永远;他的公义也归于子子孙孙……’敬畏祂的人是一个人,子子孙孙却是多数的人。我们再看使徒行传第二章39节,这里这么说,‘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 神所召来的。’这里提到我们也和我们的儿女有关系。使徒行传十一章14节,这里说,‘他有话告诉你,可以叫你和你的全家得救。’这是上帝给予我们的应许。还有等等的经文,这些的经文并没有表明神自动拯救所有信徒的儿女。我们知道有一些儿女长大了,他们拒绝相信主,但是的确表明神一般的做法,就是把信徒的儿女带到自己那里。那么至于信徒夭折的儿女,我们没有理由认为神不会这样拯救他们。我想有一个例子更确实地和这个课题有关系,那就是我们记得大卫和拔示巴所生的儿子,在撒母耳记下十二章23节,孩子死了,我们看怎么记载,‘孩子死了,我何必禁食,我岂能使他返回呢?’接下来大卫说,‘我必往他那里去,他却不能回我这里来。’这很明显大卫终其一生都深信将会永远地与主在一起,然后同时他也相信当他死后他将再见到他那个夭折的儿子。这个经文和以上的经文都向信徒保证,我们将会在荣耀的天国再见到他们夭折的孩子。圣经在这里却没有论到非信徒夭折的儿女,我们只能够把这件事交托在神的手中,相信我们的神祂是公义、是仁慈的。倘若他们得救,也不会是基于他们自己的功德或者是说他们的无辜,因为他们还没出母腹,他们就有罪性。倘若他们得救,也只基于基督的救赎的工作和圣灵使他们重生。正如施洗约翰出生之前重生一样,都是出于上帝的怜悯和恩典。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何尝不是这样呢?因此对于这个课题,圣经只容许我们说到仅此而已。今天我们就介绍了人有罪,人的罪是源自亚当,亚当代表了所有的人类。他一犯罪,我们都源自他有了原罪。后来我们讨论到那还没有出生的孩子,根据圣经告诉我们,也承担了那罪的责任。那孩子如果还没出生就夭折,我们在这里看到上帝有怜悯,有恩典。而我们最后还是要去到救恩论的结果,那就是我们之所以能够得救完全是基督白白的给予我们的恩典。希望我们因此更爱我们的主,为祂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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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第十三课:认识人(一)   

一、遗传的罪债:

1。因着亚当犯罪,我们都继承了亚当的罪。因此人人不能避免死亡的审判(罗5:12-14;18-19),这即是“原罪”。

2。如此的继承是否公平呢?

a.我们都是自愿性犯罪。
b.任何人站在亚当的地位上也必犯罪。
c.因信称义岂是公平吗?(罗马书5:12-21)

3。“罪性”是与身俱來的——人自然有犯罪的本性与傾向(弗2:3)

a.在本性各方面,在神面前毫无属灵的善。(罗7:18;多1:15;耶17:9)
b.在行为各方面,全不能行属灵上的善(罗8:8;约15:5;来11:6)

4。婴孩在未犯罪以先已是罪人,既是有“原罪與罪性”。(诗51:5;罗2:6-11;诗58:3)

5。婴孩是否得救呢?

神可以以特別的方式拯救左手不认识右手的婴孩。

圣经多处显明神经常拯救他的圣徒的儿女。

~创世记7:1
~希伯来书11:7
~约书亚记2:18
~诗篇103:17
~约翰福音4:53
~ 使徒行传11:14;16:31;18:8
~哥林多前书1:16;7:14
~提多书1:16

因此,确定我们自己的救恩极为重要。例如别示巴与大卫所生的第一个孩子。(撒下12:23;诗23:6)

第十三课:认识人( 考题:

1。何谓“原罪”?
2。何谓“罪性”?
3。若有人说“原罪”的结果不公平!请你向他解释。
4。婴孩夭折得救与否?请你以向一名询问的弟兄姐妹回答的方式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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