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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62 对“保罗新观”的反思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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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62 对“保罗新观”的反思与回应
撰稿:楷文


前言

基督徒信仰的对象是耶稣,要了解这位信仰的对象离不开使徒保罗的著作。自启蒙运动以来,有关“历史耶稣及信仰耶稣”之激烈探究余波未平[1],随之而起的“路德保罗和历史保罗”悄无声息地崭露头角,这就是被邓雅各(Dunn James)称为“保罗新观”(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简称“NPP”)的研究论题,在学术界掀起一波保罗研究的狂澜,势不可挡[2],几近主导着保罗研究的走势。赖特在形容桑德斯掀起的保罗新观浪潮时评价说:“桑德斯的论调将会主导着对保罗思想的研究,人人都必须跟他的理论打交道。而且在我个人看来,大概不可能有重大的反辩出现,认真做点修正是必要的,然而他的基本理论大致已成定局。”[3]  韩国学者金世润(Seyoon Kim)说:“自宗教改革以来,我相信没有一个学派——甚至是布特曼学派——对保罗研究所产生的影响,会超过这个新观学派。新观学派基于桑德斯以约的律法观对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所作的定义,来对保罗的福音——特别是他称义教义——作出了彻底的重新解释,以致新观在很多方面推翻了宗教改革对保罗福音的解释。这个学派对整个基督教信仰的潜在影响力是不容低估的。这个学派的某些代表由于对他们观点的正确性和它的划时代意义信心十足,以致他们会嘲讽那些不持相同观点的人为落伍,并且会将学术研究,按着桑德斯时代或后桑德斯时代来加以划分。” 韦斯德汉(Stephen Westerholm)也认为:“保罗研究的焦点和基调,已经出现了巨变”。[4] 迦宁顿(Donald B.Garlington)说:“所谓保罗新观,已近被人比作一次哥白尼的革命。不论人要去维护或攻击它,实情仍旧一样,保罗研究此后便与过往不再一样了。某些人可能会尝试去忽视它,但明显的是,它至少在短期内是不会成为过去的。” 1977年桑德斯的《保罗与巴勒斯坦犹太教》是保罗研究的分水岭;卡森与穆尔指出:“‘恩约守法主义’和因它而掀起对保罗神学的重新诠释,已迅速成为学术研究的主流力量——甚至有旁观者指出,学术界对保罗的诠释出现‘范式转移’(paradigm shift)”。[5]

近年来许多大师在这方面的论述,已经很难硬性地将其归类于“新观派”或是“传统观点派”[6]。但似乎华人基督徒对保罗新观还非常陌生。本文尝试厘清“保罗新观”的发展历史,并对“保罗新观”作出反思与回应。[7]

一、保罗新观的历史缘由[8]

在详细论述保罗新观之前,有必要先简述与“新观”相对应的“旧观”。我们可笼统地将旧观概括为: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后所主导的保罗研究,它以改教核心教义——因信称义,作为研究保罗神学的基本前设和诠释架构,并倡导保罗所传的福音与犹太教的信仰彼此对立——基督教靠信心、恩典(福音)而称义(得救);犹太教则强调律法、行为(善功)而称义(得救)。一言以蔽之,从马丁路德改教以来,基督教传统上所认定的保罗神学,是“奥古斯丁-路德”式的保罗神学观,即一种以“因信称义”为核心的保罗神学观[9]。此种将基督教与犹太教彼此尖锐对立,水火不容的救恩模式“垄断”保罗研究500多年,且对犹太教与基督教之间的关系起决定性作用。保罗新观的学者在经过研究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人文献后,对第一世纪的犹太人神学获得了崭新的正面看法:犹太拉比的教导,都对圣经强调神的恩典明显表示欣赏,犹太人(尤其是法利赛人)并非如改教家所言的“靠行为称义者”。他们宣称,更正教的神学是受到马丁路德本身的悔改经历所误导,套用了中世纪有关功德的教义,来理解古代的犹太教,继而亦影响了我们对保罗思想的诠释。

大体上,我们可以认为“保罗新观”基本的雏形源自于戴维斯对保罗研究的著作《保罗与犹太式拉比教》——雏形期。虽早在20世纪初史怀哲就倡导应该从犹太角度研究保罗,但布特曼倡导保罗属于希腊背景的前设主导了保罗研究的进路,直至戴维斯。保罗新观实质的形成则归功于史坦达尔和桑德斯,他们所发布对保罗研究的文章,掀起了一场保罗研究的“革命”,“犹太教新观”正式入军保罗研究的阵营——成形期。之后,邓雅各和赖特继续发展、完善保罗新观的思想,基本稳固了新观的神学思想——定型期。从桑德斯至今,四十年不到的时间,保罗研究的形势持续在新观和旧观之间拉锯,现今可谓步入了“后新观时代”(虽然许多新观学者不接纳)。以下就保罗新观,总结一些基本的论点作为代表纲要。但必须指出,归纳纵然有时是必须的,却要认清它只是某个倾向的一个概观,不能用来形容个别学者[10]。因为保罗新观其实包括集结成群的一整团观点[11]。总结几项新观明显的思想倾向,兹述如下:[12]

第一、保罗新观“最基本的研究进路”是从犹太人角度看保罗;最基础的思想是“犹太教新观”——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是“恩约守法主义”,而非改教教所谓的“律法主义”。“恩约守法主义”主要为了强调犹太人在神的恩约之内,因此犹太人本身就具有选民的身份;遵行律法只是对约的表达,以持续存在于约内——守律法是为了“维持”关系,而非“进入”关系。

第二、保罗新观同时反对以宗教改革的背景形容一世纪的犹太教,并以此诠释保罗书信。保罗书信必须按照第一世纪的处境来解读,亦即以“恩约守法主义”来解读。

第三、犹太教主要问题并不是“律法主义”,而是“民族主义”。他们以割礼、节日、饮食条例等“律法的行为”作为鉴别是否属于犹太子民的界限标记,从而排斥外族人。

第四、因此,因信称义并非解决“律法主义”,而是回应犹太人基督徒拒绝让外邦信徒进入神立约子民之内的问题。“称义”是论及约之身份的用语,而非救恩论用词,它属于末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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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保罗新观的反思和回应

(一)回应——恩约守法主义[13]

我们理当正视新观学者对第一世纪犹太教文献的研究成果,而非对这些研究成果视若无睹。戴维斯的研究成果似乎因桑氏的光芒而被掩盖。戴氏在桑氏之前就大量发掘保罗的拉比背景,非常详细地说明保罗与拉比思想的相似之处。可是,因为他所研究的拉比文献比保罗晚得多,并且我们固有的保罗思想都是基督徒式的,我们虽有整体的印象,但很难有详细、肯定的结论[14]。无论如何,戴式带来的提醒,至少显示出:在研究保罗时,若让他跟犹太处境脱节的话,对保罗会是极大的曲解[15]。尤其是史氏和桑氏的研究成果,它对每位保罗研究者发出警告:切勿忽略第一世纪犹太背景。诚如卡森和穆尔所说[16]:“新观所带出的大方向,再次引导我们留意犹太教才是孕育保罗思想和教导的土壤,这点是值得欣赏的。”作为保罗新观之基础的犹太教新观,其提倡的“恩约守法主义”无疑修正了历代以来对犹太教的图画——并非单方面的“靠律法称义”。反之,我们也当对“恩约守法主义”提出质疑。问题的关键并非我们是否接受犹太人的“恩约守法主义”,而是“恩约守法主义”有多广泛及以什么形式出现?[17]

有一方面须倍加注意,麦启新引述著名犹太教拉比廖士拿(Jacob Neusner)的观点,指出桑德斯的“恩约守法主义”之弊端:福音书作为第一世纪犹太教最重要的文献之一被桑氏完全忽略,因为他假设福音书对第一世纪犹太教领袖的描述不可靠[18]。这点对我们而言显然是致命错误——无视圣经作为第一世纪犹太文献的重要价值,这些圣经经卷对我们而言显然富有最重要的价值;反之,麦启新同样为卡森等学者编著的《称义与多元化的守法主义》感到惋惜,因为书中没有邀请学者从福音书(及其他新约书卷)中发掘有关第一世纪犹太教的资料[19]。处在两难之间,许多学者尝试提出一些中庸之道以缓和这一课题的激烈竞争:似乎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是多元化的,甚至可以说有不同的犹太教存在[20]。换言之,我们可如此剖析造成这些争议的现象:提倡恩约守法主义者及其反对者在多元化的犹太教中努力挖掘符合、支持他们论点的犹太教,第一世纪复杂的犹太教随即被“分门别类”出来。

从以下五方面作最后总结[21]:1、桑氏处理的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文献显示犹太教确存“恩约守法主义”的现象;2、第二圣殿时期的犹太教文献并非全部支持“恩约守法主义”的论点,尤其是“福音书”和“保罗书信”;3、那些“恩约守法主义”的犹太人因教义与实践的鸿沟问题,沦落为“律法主义者”;4、第一世纪的犹太人普遍是“律法主义者”;5、宏观角度而言:①马丁路德认为犹太人都是律法主义;②新观认为犹太人是恩约守法主义;③保罗则认为非基督徒的犹太人是律法主义,而罗马书的写作对象之一,亦即那些犹太基督徒,他们并非律法主义。

(二)回应——新观称义观 [22]

当我们厘清桑氏关于恩约守法主义的论点后,我们便易于处理以此论点作为前设的邓雅各和赖特之论点。毫无疑问,邓氏自己也承认传统的、新教徒对保罗的解释(律法之工是指行动,不是身份)在后保罗的书信里(弗、提后、提多)有其根据。

在处理完“犹太教新观”之恩约守法主义后,我们须重点对待的是“保罗新观”之因信称义观。同样,保罗新观在这范畴有其贡献的地方。首先,新观对传统改教家以因信称义为保罗神学的核心这一观念提出质疑和否定——不应将因信称义视为保罗神学的中心。因信称义不但是路德解决自己良心之交战的方法,也成为了路德与教皇制度交战的焦点和号角声;这样,因信称义虽然是保罗神学固有的一部分,却从它的历史环境被分割出来,提升至保罗思想中心的地位。就这点而论,新观的批评是合理的[23];第二,新观对传统改教家将因信称义局限在个体救恩层面提出质疑和批判——因信称义关系到群体性合一层面。就这点而言,我们诚然愿意接纳华人新观学者卢龙光提出的建议:保罗在罗马书论到因信称义,这自然是基督教非常重要的教义;不过,在诠释当中的意义时,我们不能忽略罗马基督徒的实际处境。换句话说,我们不可忽略因信称义这教义的社会效用[24]。福音派代表人物斯托得(J. Stott)牧师所著的《罗马书注释》显然是经过对保罗新观的反思后,从而注意到因信称义的群体性层面。斯托得在其注释书的绪言中有专论新观的篇幅[25],并(经过对新观的反思)提出因信称义的两个层面[26]

①保罗的第一个主题是神不看身份、不看行为,独凭恩典、独靠基督、独藉信心,称满有罪过的罪人为义——纵向维度(个体);②保罗的第二个主题就是,神子民的定义因之而改变。成为神子民的条件不再是血统、割礼、文化、而是对耶稣的信心——横向维度(群体)。

这种从人类学的私人视觉到社会学的公共视觉之因信称义观无疑在社会学层面带来一些贡献——它反对任何存在在国家或群体中的种族主义[27];它理论上能推动更正教各教派的合一;它能促进社会走向相互性或关系性的方向(尤其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只关心个体如何称义的中国人[28])。

保罗新观之因信称义观又有何地方需批判和摒弃呢?大体而言:①因信称义确实不是保罗神学思想的核心,但也绝非新观所说,将其贬低为次要教义;②因信称义不仅是救恩层面,也是教会论层面;但救恩层面(个体)才是这一教义的主要向度,而非教会论层面(群体)。

就第一方面而言,保罗神学思想的中心是什么?保罗神学是否可以发展出统一的概念?在改教影响下,以因信称义为保罗神学的中心。史怀哲发现末世论对保罗的重要,他认为因信称义是导致错解保罗思想的起点[29];桑德斯以“在基督里分享”作为保罗思想核心;又如近期较多从从末世论角度——两个世代重叠的救恩历史作为保罗神学的结构[30]。保罗神学的中心众说纷纭,我们固然同意因信称义不一定是保罗神学的中心。但正如冯荫坤所说的:若想找到保罗神学的一个中心,而其余部分都是由这个中心得来,或是解释保罗神学的钥匙,或是把保罗神学的主要题目连结成为一致的基本原则,则似乎很难在保罗的神学中找到合适的“候选人”,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主题足以扮演这种角色[31]。即或如此,因信称义在保罗神学甚或整个基督教神学中的重要位置也不容撼动。它绝非如史怀哲所说的“附属火山口”,也非戴维斯所说的“便利的辩词”。麦葛福说[32]:“与因信称义没有直接关系的事,一定是‘无关紧要’,或是必须用次要的准则来处理的事。”冯荫坤更具体指出[33]:“虽然因信称义不是整个保罗神学的中心,它却是保罗救恩论的中心的基础。”冯氏继而引用巴列特(Barrett)的话再次强调[34]:“虽然称义并不是神与人类交往的整个故事,但它是故事的第一章,没有这一章便根本没有故事。”[35]

第二方面,因信称义是否如新观所强调的,注重群体合一层面,甚至无关乎个体救恩层面?华人学者卢龙光认为: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观是“处境神学”,他对第一世纪的犹太教和历史的保罗所作的诠释有所偏差[36]。对此,我们必须指出,16世纪的改教家在尝试解释罗马书和加拉太书的时候,很可能没有充分掌握这因素。改教家的言论和著作(往往)被视为是一场“大革命”,而中庸并不是革命的标志[37]。但另一方面,若因此就认定改教家对这因素完全无知,亦是大错;同理,我们可相信,改教时期的天主教徒也绝非一面倒的功德主义。若言保罗所关注的,仅是民族自傲主义而非个人的自义主义,那就跌进了非此即彼的二分法里。冯荫坤认为,保罗新观一个基本的错误是,它聚焦在横向的、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而忽略了纵向的、罪人和神的关系,而后者对保罗是更重要的关注点[38]从保罗书信的历史、社会背景来看,保罗提出因信称义确实是为了解决“群体冲突”。单就这点而论,新观是正确的。但因信称义能解决“群体冲突——横向的——犹太人与外邦人的关系”乃是基于“个体——纵向的——罪人与神的关系”(1:16-17;9:9-10;10:11-13等经文都显示:“群体”乃基于“个体”),这才是因信称义的主要基调。只有在这一神学及救恩问题的框架之内(称义的要点是在于那称不敬虔的人为义的神在基督里为所有罪人而设的、藉着信心便可以获得救恩),关于外邦人被接纳入神的子民之内的教会性问题才有其位置[39]

(三)与罗马书有关吗?

当邓雅各将桑氏的理论(犹太教新观)带入保罗书信诠释中时,犹太教救恩论成为学者诠释保罗救恩论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保罗新观)。但犹太教新观与保罗书信的关系,真如新观学者所认为的密不可分吗?曾思瀚在其所著的《罗马书解读——基督福音的崭新视野》中给予的提醒值得我们注意(在简论保罗新观对称义的看法时,他如此评价):毋庸置疑地,犹太人的成份的确出现在罗马书的讨论中,不过犹太人绝不是保罗针对的主要对立者(或根本不是对立者)[40]。赖特在谈论称义之时,也曾指出保罗是对“已信的人”提出因信称义(然而遗憾的一点是,赖特否认称义属于救恩论的层面。他甚至提出颇具争议的观点:保罗的福音不是因信称义,称义只是福音的结果而已。从应用层面而言,马丁路德的称义观显然是正确的,而赖特却淡化了福音的本质及耶稣基督为罪人所作的救赎工作。)。我们是否可以如此认为:马丁路德和新观都偏向一个错误的方向——以“布道”为基础争论罗马书中的现象。马丁路德认为保罗反对犹太人“律法主义”的自义现象;新观则认为保罗反对犹太人“恩约守法主义”的排外现象;而保罗的对象实际上既非律法主义的犹太人,也非恩约守法主义的犹太人,而是已经因信称义的基督徒。保罗所要处理的问题是让已经因信称义的犹太基督徒接纳同样因信称义了的外邦基督徒。基于共同的根基——因信称义,保罗劝诫犹太基督徒不必强迫外邦基督徒行割礼,因为割礼不是得救的必要条件,而在乎因信称义。若真如此,马丁路德和保罗新观似乎认错了保罗的对手。

当保罗新观渐渐步入后保罗新观或新保罗新观时(尽管新观学者不同意这说法),卡森和穆尔曾引用韩国学者金世润的话指出 [41]

“钟摆已由一个极端——认定第二圣殿时期犹太教完全没有半点行为称义的想法——开始摇摆回来了。当它找到自己的平衡点,我们便会发现:无论是把犹太教视作一个纯粹行为称义的宗教的传统看法,抑或是完全否定犹太教里面有行为称义的成分的‘新观点”的看法,都并不全对;实际上,犹太教是‘约律主义’,也包含行为称义的成分”。

然而,当这个钟摆还在继续来回摇摆,还未停稳之前,我们当如何抉择?

结语 [42]

保罗新观打破自改教以来保罗研究的沉寂局面。传统观点中的犹太救恩论受到质疑,犹太教并非是律法主义,而是恩约守法主义;传统因信称义观受到质疑,因信称义在保罗神学中的主轴地位被撼动甚至推翻,因信称义的研究向度也随之改变。简言之,因信称义从人类学层面跨度到社会学层面;从个人性得救层面跨度到群体性合一层面;从救恩论范畴跨度到教会论范畴。纵然如此,保罗新观还是存在许多缺陷和错误。笔者认为,“保罗新观的保罗”并不比“路德的保罗”更接近“历史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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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1] 启蒙运动掀开的序幕(从非理性、不合理传统中解放)刺激学者们开始用科学方法来探索“历史的耶稣”——正如其它学科一样,耶稣也必须和其他历史人物经过历史的考证。一般学者把过去两个世纪有关“历史耶稣的探索”的研究分三个阶段:第一、启蒙时期至二十纪;第二、新探索;第三、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的第三次探索。

[2] 汤姆.赖特,《再思保罗神学争议》,白陈毓华译,再思系列(台北:校园书房,2000),20。

[3] 汤姆.赖特,《再思保罗神学争议》,白陈毓华译,再思系列(台北:校园书房,2000),25。

[4] 邵樟平,〈赖特的保罗新观带来对保罗的新认识〉,《山道期刊》25(2010),148-149。

[5]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一)》,(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7),127。

[6] 莊新泉,《牧师保罗:近身观察第一世纪保罗牧会的实况》,圣经资源专题系列3(台北:橄榄基金会出版部,2003),343。

[7]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6。

[8]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7-9。

[9] 莊新泉,《牧师保罗:近身观察第一世纪保罗牧会的实况》,圣经资源专题系列3(台北:橄榄基金会出版部,2003),366。

[10] 卡森和穆尔,《21世纪新约导论》,356。

[11] 冯荫坤,《加拉太书注释(卷上)》,180。

[12]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13。

[13]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16。

[14] 赖德,《新约神学》,422。

[15] 汤姆.赖特,《再思保罗神学争议》,20。

[16] 卡森和穆尔,《21世纪新约导论》,357。

[17] 曾思瀚,《谁的保罗,那个福音》,125。

[18] 麦启新,〈恩约守法主义与新约救恩论〉:131。

[19] 麦启新,〈恩约守法主义与新约救恩论〉:128。

[20] 麦启新,〈恩约守法主义与新约救恩论〉:126。

[21]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17。

[22]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20。

[23]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一)》,147。

[24] 卢龙光,《论尽罗马:透析保罗写罗马书之目的》,圣经研究丛书(香港:汉语圣经协会有限公司,2010),433。

[25] 斯托得,《罗马书》,李永明,圣经信息系列(台北:校园书房出版,1997),27-35。

[26] 斯托得,《罗马书》,40。

[27] 曾思瀚,《谁的保罗,那个福音》,136-137。

[28] 曾庆豹,《罗马书解读:基督福音的崭新视野》之序言,曾思瀚著,吴莹宜译,研经丛书(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11),20。

[29] 赖德,《新约神学》,432。

[30] 赖德就认为保罗的信息是实现末世论,也是未来末世论的信息。

[31]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一)》,143-144。当然,保罗神学以“救恩历史”为中心,比较能广含其它主题。但冯氏所定义的“中心”确实没任何主题可以胜任。

[32] 麦葛福,《再思因信称义》,曹明星译,校园丛书(台北:校园书房出版社),209。

[33]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一)》,147。

[34] 冯荫坤,《罗马书注释(卷一)》,147。

[35]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20。

[36] 卢龙光,〈保罗新观对保罗研究之贡献及其对华人基督徒的意义〉:37-38。

[37] 曾思瀚,《谁的保罗,那个福音》,124。

[38] 冯荫坤,《加拉太书注释(卷上)》,193。

[39] 冯荫坤,《加拉太书注释(卷上)》,193。

[40] 曾思瀚,《罗马书解读》,94。

[41] 卡森和穆尔,《21世纪新约导论》,35。

[42] 李皓,《浅析保罗新观》,(学术研究论文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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