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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200 同婚法通过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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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200  同婚法通过之反思
撰稿:楷文

同婚法通过之反思


在亚洲有两个“同志乐园”,人们称之为双T,即:台湾与泰国(Taiwan & Thailand)。这两个国家虽然相距两千两百五十九公里,但这两个地区的人民都对同性恋持有相当开放与容忍的态度。在后现代主义精神的基础下,大部人的人都认为,只要关起房门,不妨碍他人,两位合法的成年人是有完全的自主权,去做自己爱做的事,第三方绝对无权拦阻。然而在绝大部分国家,对于同婚(同性婚姻)还是有所顾忌,即便在相当先进的亚洲国家,如:日本与韩国,绝大部分的民众还是持反对的立场。即便在人权推崇的时代,同婚仍旧对于东方华人伦理道德框架带有一定的冲击与张力。

然而在2019的5月17日,在台湾的立法院通过二读。这专法的执行意味着从5月24日起,年满18岁的台湾同性伴侣可依法登记结婚。台湾成为了亚洲首个同婚法通过的国家。讽刺的是,在台湾异性恋的婚姻出轨是刑事罪,但是在台湾的同性婚姻出轨,却不受法律的约束。这个前提是建立在,在原始的法律当中,婚姻的基础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然而在人透过人权争取到的同婚因不在这个基础底下,因此就变相废除了。或许台湾确实是第一个迈入同婚的国家,但这其实也意味着,婚姻出轨的刑事罪的漏洞也在放肆的向法律宣战。人试图透过人权达到乌托邦的境界,一再用人的思维去抗衡神已经定下的社会伦理道德。让我们回到圣经看看,同性婚姻是否真的只是一条专法的通过,抑是一件悖逆神的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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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圣经的创世记十九章1-8节是我们在圣经能够找到有关同性恋最早的一段经文,在利未记当中也有两处相同的记载。利未记十八章22节:“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利未记二十章13节 :“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这样的吩咐不局限于旧约的子民,在新约圣经中亦有同样的教导。哥林多前书六章9-10节“你们岂不知不义的人不能承受 神的国吗?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 神的国。”

当我们说回到圣经时,我们所谈到的是圣经的一致性。然而有许多的同性恋拥护者,甚至引经据典地藉着一些经文,将自己的意思套在经文上面,这样的解经基础完全是出于人意而非回到圣经的教导。这里就不多谈这些错谬的解经。

我们回到最原始的画面:神是那位爱世人的神,他愿意万人得救不愿一人沉沦。然而,同样的一位神,祂也是厌恶罪恶公义的神。因此,祂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所以,就同性恋的课题上,我们的立场很清楚,那就是我们绝对不认同这个罪。但是,我们恨恶的应该是这个罪,而不是犯了这个罪的人。因为在主的面前,你和我都是蒙恩的罪人,我们并没有比对方好。因此,求主帮助我们不成为批判者,乃是要成为时代的门徒,帮助他们藉着回转,归向耶稣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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