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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36 保护财务的条例(出埃及记2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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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36 保护财务的条例(出埃及记22:1-15)
节目主持:林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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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网路上的朋友,我是丽雯。以色列民被神拣选为属于祂的子民,因此,神颁赐给百姓生活的条例,以维护每一个人的利益,制造一个和谐公平的社会,有别于当时其他民族,因着在神的名下,他们所拥有的律例典章,比当代的各族法典更精辟、准确、实际,也更有公义怜悯!这一集,让我们来看看关于财产保护的条例,记载在出埃及记22:1-15.

1 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
2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
3 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驴,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赔还。
5 人若在田间或在葡萄园里放牲畜,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间上好的和葡萄园上好的赔还。
6 若点火焚烧荆棘,以致将别人堆积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园,都烧尽了,那点火的必要赔还。
7 人若将银钱或家具交付邻舍看守,这物从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贼找到了,贼要加倍赔还;
8 若找不到贼,那家主必就近审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没有。
9 两个人的案件,无论是为什么过犯,或是为牛,为驴,为羊,为衣裳,或是为什么失掉之物,有一人说:这是我的,两造就要将案件稟告审判官,审判官定谁有罪,谁就要加倍赔还。
10 人若将驴,或牛,或羊,或别的牲畜,交付邻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伤,或被赶去,无人看见,
11 那看守的人要凭著耶和华起誓,手里未曾拿邻舍的物,本主就要罢休,看守的人不必赔还。
12 牲畜若从看守的那里被偷去,他就要赔还本主;
13 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14 人若向邻舍借什么,所借的或受伤,或死,本主没有同在一处,借的人总要赔还;
15 若本主同在一处,他就不必赔还;若是雇的,也不必赔还,本是为雇价来的。

本段经文规定,危害到他人财物的,必须作出赔偿。在上一章里谈到因为疏忽而造成的损失,伤害者没有得到任何利益;但今天这一段是讲到损害别人权益的,面对的刑罚就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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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4:“人若偷牛或羊”

这一段谈到偷窃,尤其是偷窃牛羊牲畜,若被发现,要被定罪赔偿。偷窃他人的牲口,最高可罚二至五倍,是各种处罚中最重的。

在农牧社会中,牛羊是一个家庭的财产,也是生计所在。若牛羊被偷了,就可能使一个家庭顿时陷入生活困境,因此会施以重罚,赔偿四至五倍。牛的体型又比羊大许多,不易隐藏,所以不太可能是临时不小心顺手带走,明显地是偷走的。偷牛的处罚较高,可能因为饲养牛费时较长,又可用来耕田、运输,经济价值比羊更高。

关于羊的赔偿,令人想到先知拿单对大卫讲过的比喻:大卫的反应是义愤填膺地说,那富人该死,要偿还羊羔四倍(撒母耳记下12:6)。这就是按着本章第1节的条例所说的话。也让我们想到税吏撒该说,他若讹诈了谁,就还他四倍,还要把家产的一半变卖周济穷人(路加福音19:8)。他生命改变后,不单行了律法的规定,且超过了律法的要求。

如果偷盗者无力偿还,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价格,或被偷的牲口仍然在窃贼手中,就要加倍偿还。第1节针对有能力赔偿的窃贼,第3-4节针对穷苦的窃贼,处理方式不同。

在2、3节中,显示神看重人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人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当晚上有人入侵住处,未查明是否偷盗,主人因为恐慌而有激烈反应,以致杀死窃贼,可看为正当防卫,不能被定罪。在黑暗混战中,匪徒死于意外不足为奇。

与此同时,窃贼的基本人权也被考虑,因此,当窃案发生在白天,屋主不可防卫过度而杀死窃贼,因为白天可以轻易认出窃贼是进行偷窃还是无意闯入民宅。可见被盗窃的人生命需要受保护,窃贼的生命也被看为宝贵。神的律法充满怜悯,也没有放任情绪的成份,纯粹是伸张正义,公平处置,维护双方应得的权益。

第4节提到加倍偿还,但第1节提到偿还四、五倍,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可能因为:

1)将偷来的牛羊卖了,或宰杀,视为犯了双重的罪,因此要受更重的处罚。同时窃贼将偷来的牲口宰了卖了,证明他是蓄意偷窃,要受更重的刑罚。如果牲口仍留在其手下,可能他只是处于一时贪念,刑罚较轻。

2)活牲口易于估价,死了或卖了,可能窃贼可以狡辩压低价格,以免赔偿高价,所以惩之以赔偿四、五倍以防窃贼的侥幸心理。

若按一般情况,两倍偿还仍是合理的。

V5-6:“任凭牲畜上别人的田里去吃”、“若点火焚烧荆棘”

第5、6节是有关损害别人农作物的赔偿。

牛羊都有一倾向,自己去找最青嫩的草来吃,当人任凭自己的牲畜去食用别人田间的农作物或葡萄,必须作出赔偿,而且要拿自己上好的出产或葡萄偿还,这是律法明智的原则。牧人和农夫之间的摩擦常会发生,故神先让两者有依循的标准。

第6节提到烧荆棘,荆棘会妨碍农作物生长,需要移除消灭。通常处理方法是聚拢烧毁,但若因此引发火灾,烧到农作物,造成别人的损失,就要照价赔偿。这种意外由于不是故意的,点火者也不会因此得到什么好处,因此就照价赔偿,不用像第5节那样要拿上好的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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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7-13节是处理几种委托别人代管财物或牲畜,却遭到损失的纠纷。

V7-9:”要加倍赔还”、“审判官”

偷窃者不仅要偿还所偷窃的,还要另外赔上相同价值的财务。第8节的“审判官”原文是“神”。失主要将偷盗者带到圣所,求神来判定,神藉着乌陵和土明或藉着先知启示神的心意。

V10-13:“要凭著耶和华起誓”、“若被野兽撕碎,看守的要带来当作证据,所撕的不必赔还”

看守的人要指着神的名发誓,表明无辜。一些案件,人无法判断,就求神鉴察审断。发誓的人在神面前郑重发誓,以保证所言属实,借此停止人的指控。若起假誓,他口中的咒诅就要临到自己头上,必然受到充分的惩罚。被咒诅临到身上,就被神证明有罪,必须双倍偿还原告。

如果看守的人未尽责,以致牲畜被偷,就要赔偿物主。但如果能证明是被野兽撕碎的,就不必偿还。驴、牛、羊是普通家畜,也是铜器时代最常见的财富形式,牛羊在当时社会最常见的危险,包括受掳掠及被野兽杀害,被告要能证明灾难的确发生,便无须负责,也不能被控偷窃。他可以起誓为证,也可以出示牲口的尸骸,为要显出牲口即使被杀害,但牧人依然机警,及时阻止不让牲口被野兽吃掉,所以尸骸是存在的。

以上讨论分为两个层面:法律及宗教。

按法律而言,偷窃者必须赔偿两倍。受委托保管财物,若未尽责,以致受托之物被偷,造成物主的损失,就当赔偿,若牲口被野兽撕碎,受托者应当提供证据,方可脱罪。

但是法律程序有极限,就是要证据确凿。如果受托财物遭受损失,受托者辩称非其所为,却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则需要让神来介入,用发誓的方式来解决纷争。此乃把案件带到最高法庭,就是带到神面前,因为唯有神鉴察人心。这样的规定,为的是要带给神的百姓社会的和谐。一个充满猜疑的社会,就会使人与人之间失去信任,人的尊严被践踏,人的价值被扭曲。因此各种案情需要得到合理的解决。

V14-15:“借的人总要赔还”

这两节论及借用财物。

如果有人向别人借用牲口,例如借用牛来耕地,用驴来载货,借用的人必须负责牲口的安全与健康。如果发生受伤或死亡,就必须赔偿原主。如果原主在场,原主会知道牲口是否被正当奴役,必须自己负责安全和健康的责任,借用者不必赔偿。

第15节有几种解释:

1.如果工人是受雇的,就有应当得的工钱。

2.如果牲口是被雇用的,所付的钱就包含了受伤或死亡等风险在内。

3.如果借用者是被雇用的,他要赔偿损失,但是最多以他的工钱为准。

4.如果牲口是被雇用的,原主要获得雇用的价钱。

或许因为雇用时,费用已经包含可能会有的损失,因此不必另外赔偿。

古时候的汉谟拉比法典第244-245、249条也支持这样的看法,提到雇用的牲口如果在野外被狮子咬死,或遭到神的击打而死,雇用者要起誓证明无辜,不必赔偿,物主要自己承担损失。这说明出租牲口所要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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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兄姐妹,神很细心地为以色列民日常生活中将会遇到的问题和纠纷订下了规矩,让百姓有所依循,使社会安定,这些规条彰显了神公义的属性。愿我们更喜爱阅读神的话语,好让我们更认识神的属性,也学习效仿神的属性,活出美好的人生。

这一集暂时研究到此,我是丽雯,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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