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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35 伤人者的刑罚(出埃及记2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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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35 伤人者的刑罚(出埃及记21:18-36)
节目主持:林丽雯


由于特别因素,本节目声档将于稍后登载,敬请原谅!

您好,我是丽雯,让我们透过圣经,神的话语,一起认识神更多,奔走天路更有力量。上一集我们研究到,神对于杀人者、打父母、咒骂父母以及拐带人口的罪行如何作出裁断,今天一起继续来看看对于伤害人的刑罚。经文取自出埃及记21:18-36.

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
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
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
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
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
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
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33 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
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
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从以上经文中,18节到27节是处理伤人的处罚条例,包括伤了人,但受伤者依然能行走,受伤的仆婢依然能存活一两天,受伤的孕妇因此早产,受伤的仆婢伤及眼睛或牙齿,这些被伤害的人及受伤的程度,加害者都有不同的处罚程度。另外就是28-36节是动物伤人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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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按着经文逐一来研究。

V18-19:“彼此相争……不至于死……躺卧在床”、“……再能起来…….可算无罪……用钱赔补……将他全然医好”

按经文的意思,似乎所指的伤人事件是属于事先没有预谋的,只是一时冲动而伤人,如果是有预谋,就会预备武器。二人从争论演变成打架,致使其中一人受伤,躺卧在床,若后来还能扶着杖行走,表示双方是因为争执情绪失控,但素无仇恨,加害者也没有要置人于死地,这种情况,加害者可免于受罚,但是需要付上道义责任,赔偿对方,是因为对方因为受伤没有工作失去收入的损失,并且赔偿医药费。以上罪行不会被判死刑,但要赔偿。如果在打斗中伤了人,须付钱赔偿伤者损失的时间,并要负责将其医好。

将这条例与汉谟拉比法典作比较:

汉谟拉比法典206条:“人若与人争吵时打伤那人,他必须发誓:‘我不是故意击打他。’他仍要付医药费。”这法典与圣经不同的是,加害者只需要支付医药费,且接下来两条说到,要按伤者的身份,赔偿的金额不同。但是圣经的立场是一视同仁,无阶级之分。

另外,将赫人的法典作比较:

赫人法典第10条:“人若打人以致生病,他当照顾他。他当代他照顾他的房子直到他康复。等他康复之后,他当给他六舍客勒银子,并赔偿医药费。”由此可见,这方面的律例,圣经的立场与赫人法典相近。

V20-21:“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

人如果击打奴仆或婢女,以致对方立刻死亡,就要按出埃及记21:12“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这个处理,因为即使是奴仆,他们也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有人的尊严,不得任意剥夺他的性命。本节显示神看奴隶也是人,因此对奴隶有保护的条例,这在当代是一大跃进。奴隶虽然是主人的“财产”,但是主人也无权杀害他。

“他必要受刑”这不是指可以动用私刑,而是要经过公开审判被判死刑。

奴隶如果残喘了几天才死,便可假定主人只是有心要惩戒他,而非要存心杀害他。这段经文指出,在未能证实有杀人动机时,就假设奴隶的主人是无罪的。

第21节最后说“因为是用钱买的”,新译本翻译为“因为那奴仆是他的财产”。奴隶死亡对主人来说是很大的金钱损失,这损失已足以作为对主人的惩戒和教训。这不能借用来作为倡导奴隶制度,而是在有奴隶制度的社会中对奴隶的保障条例。

在摩西的时代依然有契约奴隶,但是不准人虐待奴隶,这超过了当时的文化。新约时代依然有奴隶制度,但是对奴隶依旧有保护,同时也有表达奴隶制度度是不当的(哥林多前书7:21)。神颁赐这条律例,阻止人剥削和压迫。

V22:“……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他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

如果两个人相争,伤害了孕妇,伤害的人就要受罚,作出赔偿。

“坠胎”在新译本翻译为“流产”,但这个翻译有一些争论。语言学者根据原文的用法,认为不是流产,而是早产。主张译为“流产”的是从七十士译本到马丁路德期间,各译本都把这个字翻译为“流产”,后来第一个主张应该翻译为“早产”的是加尔文,加上十九世纪的一些德国学者例如:凯尔(C.F.Keil)、盖格(Abraham Geiger)、迪尔曼(D.Dillmann)。二十世纪下半叶一些福音派学者,从语言学证明,本节是指早产、活产,不是流产、死产。母体和婴儿都平安健康,别无伤害。主要原因是,旧约提到流产,有一个专门用语 שִׁכֵּלוּ(shikelu),但本节是וְיָצְאוּveyatz’u),这字是指正常生产。因此,本节指的是,母体被击打,造成早产。从语言学而言,没有任何理由被译为“流产”。

另一方面,在圣经希伯来文כְנֵפֶלknefel)专指流产的胎儿(约伯记3:16),但本节使用的字是יְלָדֶיהָyeladiya),应该指一个活的孩子。这说明了这里提到的是早产,而不是流产。

支持堕胎的人有时会引证本节经文,来证明未出生的婴儿不算是人,但是经文重点不在此,而是讨论孕妇所受的伤害。其实希伯来人认为杀害未出生的胎儿是极度野蛮的残忍行为,足以导致神的审判。

“别害”指无论是对孕妇或胎儿所造成的伤害。这里说到因为相争令孕妇早产,但没有致命的意外或不幸,就要按丈夫代表妻子及胎儿所要求的,更是按照公正的第三者所断定的,作出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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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3-25 :“……以命偿命……以眼还眼……”

这段被看为是“复仇法”,给人感觉是报复性且残忍的。但从上下文来看,这条律例其实是要限制惩处的程度不要超过所犯的罪行,基本原则就是,犯错的人要承受所犯的错。这不是原始时代的残迹,或落后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它是改良了从前的律法,因为它规限了刑罚的程度,只能像等于所犯的罪行,避免有过重的刑罚,例如:一只眼还一只眼,不多也不少。这是“刑罚比例相等”的原则。

这条律例表达的不是有仇必报,而是要人不可因恨意而使对方承受过于他该承受的惩罚,强调公平正义,克制恨意,不容仇恨蔓延。而且,无论贫富贵贱,一视同仁。有钱人家不得以罚款代替刑罚。

利未记24:19-20以及申命记19:21提到同样的原则作出裁决,来阻吓恶意伤人和作假见证的行为。这是引导法官作出判决的司法原则,而不是作为人与人之间报复的条例。由于后来的犹太人将之视为报复的方针,所以耶稣基督指出更高的标准:爱的原则,远超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条例(马太福音5:38-45“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你们听见有话说:当爱你的邻舍,恨你的仇敌。只是我告诉你们,要爱你们的仇敌,为那逼迫你们的祷告。这样就可以作你们天父的儿子;因为他叫日头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给义人,也给不义的人。”)。

神也明定禁止人私下报仇,例如利未记19:18“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

V26-27 :“….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放他去得以自由。”

一般而言,古代社会并没有设立律法保护奴隶,免受主人的虐待,但是神透过摩西所赐下的律例却已经有这明文规定,为奴隶带来保障。这里说如果有人打瞎了奴隶的眼睛或打掉它的一颗牙齿,就要给这奴隶自由,可见以色列的律法已经大大地超越了“以眼还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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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8-30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他的肉”

提到牛,是因为以色列人豢养的牲口中,只有牛有杀人的能力,马则是舶来的奢侈品。

这里的律例表明了神看生命为神圣的,所以规定一条牛若触死了人,这牛就要被打死。和杀人犯一样,牛也担起流人血的罪。创世记9:5说:“流你们血、害你们命的,无论是兽是人,我必讨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因此这牛的肉不可吃。

如果牛的主人明知那牛是有危险的,却不把牛拴好,因而触死了人,不但牛要治死,牛的主人也要被处死。除非受害者的亲人愿意接纳赔钱偿命。若受害者的家属愿意接受金钱的赔偿,而不要求执行死刑,则就要按家属的要求交赎金。这不是用来赔偿受害者家属的损失,而是将那犯错的人的性命赎出来。

简言之,动物造成的伤害,是主人的责任,故要做出合宜的赔偿。牛既触死了人,就该为了那人的性命负责。

V31-32 :“…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

如果牛触死了奴隶,就要给奴隶的主人三十舍客勒的银子作为赔偿,三十舍客勒大约等于三百四十克银子,是一个奴隶的身价。牛要被治死。牛已经负起了流血的罪,故牛的肉不可吃。在以色列中,奴隶依然是人,他的血和任何人的一样,都能使杀他的担起流血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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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处理别人动物受伤的条例。

V33-34 :“……井……”

“井”这个字通常被翻译为“深坑”,可能是为储藏谷物或储水,也可能作为捕捉野兽的陷阱(撒下23:20),或犯人的监牢(创37:24)。这些深坑是迦南动荡时期的特色,因此也是社会安定的指标,越到后期则越少。

牲畜掉进井里,是主人的损失,因着别人的疏忽令牲畜受伤或失窃,应负责赔偿。

V35-36 :“……牛若伤了那人的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

神注重“公平”,对于挣扎求存的以色列农民而言,牛死了是否得到足够的补偿,可能会牵涉到他能否自由,还是得负债甚至为奴。因此由此条例为了能双方能得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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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研究看见,神的律例胜过人的律例,神有最完善最标准的典章制度。如今人所定的法律常有漏洞,犯案者常从法律中找空隙,使案件变为复杂,也让受屈者无处伸冤。因为人自己不够完美,人所订立的条例总有瑕疵。神是万有的主宰,是最有智慧又洞察一切的神,神所定下的条例完善、可行。

研究了神的典章,您是否会对这位独一真神更加敬畏?

让我们下一集再继续讨论出埃及记,我是丽雯,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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