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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26 第六诫: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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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26 第六诫:不可杀人(出埃及记20:13)
节目主持:林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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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路上的朋友,我是丽雯,欢迎收听「清泉甘露」,让我们从神颁赐给我们的十诫,更清楚认识神的要求。今天丽雯要跟您一起研究第六诫:出埃及记20:13。同样的,今天也是只研究一节经文,第六诫是:「不可杀人」

神不许可人预谋杀人。不可杀人的根基,是建立在人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人有神的形象,人在神心目中是尊贵的,因此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杀人就是不尊重神。加尔文说:「此诫命的目的是,神既然使人类连结为一,人应负起大众安全的责任。」

也许您要说,这还不简单,除了一些特别的人,一般人都不会动不动就拿刀杀人吧?

可是,今天让我们从研究中了解,「杀人」更深的涵义是什么?在神眼中,「杀人」包括了什么?我们真的不容易触犯这条诫命吗?还是我们很常犯了这个「不可杀人」的命令?

第六、七、八诫在希伯来文中只有两个字,如果要翻译得更简洁,可以翻译为「毋谋杀、毋奸淫、毋盗窃」。

一、「杀人」

希伯来文是תִרְצָח,英文NIV圣经是murder,即「谋杀」,这是很贴切的翻译。这个字是指有预谋地杀人。

「不可杀人」原文是לֹא תִרְצָח。无论是使用致命的器具(例如铁器、木器、石头等等),心中有杀人的动机(例如因为怀恨)、有预谋的行动(埋伏伺机杀人)或因仇恨徒手打人以致对方丧命,都属于故意杀人,须被处死(民数记35:16-21),不可为他赎命(民数记35:31)。

二、执行死刑是否算为「杀人」?

这条诫命并非指不可杀生,而是禁止人在未经神的许可下采取杀人的行动,禁止人动用私刑。不是每个人都有执行死刑的权利,执行死刑的责任必须交给执法者。

在创世记9:6提到「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可见执行死刑是神所定的,不在「不可杀人」的诫命范围内。希伯来人肯定不会认为死刑是被禁止的。

摩西五经中每一卷书都规定妄自杀害无辜者必须被处死(出埃及记21:12-17,创世记9:6,利未记24:16-17,民数记35:31),这是在摩西五经中唯一在每一卷书中都提到的一项律法。

律法容许对谋杀者执行死刑,也容许杀死奸夫淫妇(利未记20:10「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也容许为亲族报仇,血债血偿(民数记35:19)。「不可杀人」是指在神所设定的界限之外所进行的杀害行动,不包括执行死刑。

今天的时代,有国家法律作为伸冤的途径,就要把这一切交给法律,让执法人员执行当有的审判。信徒的冤屈,深知道神会掌权,让案件得到公平的审讯。即使在司法黑暗的处境中,亦可以全然相信,神有最终的审判,彰显神的公义。

今天有些国家废除死刑,致使更多杀人行为,杀人者大胆干案,造成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废除死刑者认为既然圣经说「不可杀人」,故人没有权利结束另一个人的性命,这显然已经误解了十诫中「不可杀人」的真正范围和涵义。

三、战争中杀害敌人是否在诫命「不可杀人」范围内?

律法把有计划的谋杀和误杀分别出来。圣经从来没有用这个字「杀人」(תִרְצָח)指以色列人作战的时候「杀人」,换言之,以色列人按照神的吩咐作战时,并不违背第六诫「不可杀人」的诫命。以色列人的律法是容许在战场上歼灭敌人的(申命记13:15,撒母耳记上15:3),「不可杀人」是指在神所设定的界限之外所进行的杀害行动,不包括战争。人如果傲慢无情,残酷无怜悯,是可怕的,故从事战争者,须遵守战争法规,战争法庭也要对战时触犯的罪行要求还以公道。

四、「不可杀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凡是剥削他人、藐视他人的需要,或损害别人的名誉等等,都算为违反了这条诫命的精神。包括堕胎、安乐死。主耶稣认为,单单不杀人流血,并不表示已经遵守了这条诫命。祂坚持这诫命的真正应用范围是更广的,不仅包括行动,更包括思想和言语,所以包括凶杀,也包括发怒和辱骂。这种情绪乃是因为骄傲、自大、憎恨、恶毒和仇恨所引起的。谋杀的「动机」与行为同样要被定罪。当然,有些动机是可以察究的,但很多动机只有神能洞察。故即使逃得过地上的法庭,也逃不过天上最终的审判。

主耶稣更是提到,连恨弟兄,也算为杀人(马太福音5:21-26「只是我告诉你们:凡(有古卷在凡字下加:无缘无故地)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断;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恨意使人产生苦毒,苦毒往往带来杀人的动机。人在恨自己弟兄时,不知不觉恨意会越来越深,走向杀人的边缘。凡出自怨恨、愤怒、邪恶、欺骗、贪婪而可能导致杀人的都当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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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正当的自卫以致杀人是许可的。

基于尊重自己的生命权利是正当的,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自卫,即使被迫把攻击者杀了,也不触犯谋杀罪。为保护生命而自卫不单单是一种权利,对于那些负责保护别人生命或负责保护家庭及国家利益的人,这是一项重大职责。

六、是否可以避孕?堕胎是杀人吗?什么情况下许可堕胎?

避孕是指防止受孕,没有牵涉杀人性命,故避孕是许可的。

如果我们看第六诫「不可杀人」的原文תִרְצָח,是指预谋杀人的意思,堕胎是杀害已经成形的生命,且是预谋的,即使是因为经济考量或个人便利,都不许可堕胎,因为堕胎就是杀人。自受孕那一刻开始,完整的生命要素已经包含在受精卵内,受精卵有潜力可以发展为完整个体。因此有人辩驳认为「受精卵没有生命,所以可以堕胎」,这说法不成立。

但是在某个情况下,堕胎是许可的,如果在母腹中已经确定胎儿是畸形的,或者母体因怀孕而危害生命健康,这种情况可以堕胎,但这需要由医生判定真正的情况。

七、如果因为被强暴而怀孕,可以堕胎吗?

受强暴而怀孕,有两种立场:

1.主张不可堕胎

主张不可堕胎的立场,认为虽然这胎儿是因女性被强暴而怀的胎,但是胎儿已经是一个生命,且胎儿无辜,不应该被杀害(堕胎)。但是无可否认地,这胎儿从母腹直到生下来,以后成长的岁月里,在母亲的眼中,都成为母亲被强暴的时刻提醒,成为母亲一辈子无法抹去的痛苦和阴影,母亲身心无法健康,也无法好好养育被强暴所生下的孩子,孩子的成长亦将不健康。有人建议可以求助于相关机构,让其收养这样的孩子,例如孤儿院。或者母亲的家人有全力的支持,由于遵守「不可杀人」的诫命而蒙神恩待,孩子可以正常成长,母亲也因着外来助力,身心可以得到照顾。

无可否认,持这样立场的人,包括家人,都需要付出很大代价。

2.主张可以堕胎

主张可以堕胎的立场,认为这胎儿不是夫妻关系所孕育,而是罪恶下的产物,既然生下孩子对母子双方都有伤害,故堕胎是最直接的方法。但是这样的做法,非常明显是有预谋地杀人。不过这是否属于可行的部份?如同判死刑、战争、自卫而杀人?这只能按个案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八、安乐死是杀人吗?

安乐死已经属于有计划地、有预谋地「杀」了一个生命,即使当事人同意。没有人有权利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自己也无权决定自己的生命,只有生命之主我们的神才能决定。

但是,对于绝症末期的病人,医生已经宣布不治,可以拔掉维生系统,  不再做无谓的治疗,只是维持生命迹象。一些病人自身或至亲签署「放弃抢救同意书」,这也是基于各种考量,这些处境是许可的。

九、自杀是杀人吗?

「不可杀人」תִרְצָח,既然是指预谋杀人的意思,则自杀也包括在内。

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自杀,例如因为忧郁症,这算不算预谋杀人?

自杀成功者,没有人可以知道死者死前的神智是否清醒,没有人可以准确判断自杀者是否被神接纳,有的神学家认为自杀者不能得救,因为他毁了自己的生命,「杀了人」。

另有神学家认为人信主以后,一次得救就永远得救,约翰福音10:29主耶稣说:「我父把羊赐给我,他比万有都大,谁也不能从我父手里把他们夺去。」这两方面的立场,如今还没有结论,但是,我们相信神有丰盛的怜悯,对于忧郁症患者、神智不清的情况下,身心备受煎熬无法自制时轻生,神对这样的人有最公正的审判。

有一位女生因为信仰而被逼迫,迫害者将其脱光衣服游街示众,这位女生受尽羞辱,无法承受,自杀身亡。她会因为自杀而不得救吗?她因为不放弃信靠神而被逼迫,因为受不了裸体游街示众的羞辱而轻生,这样的自杀难道会被判灭亡去地狱里吗?深信神不会这样判。

结语

讨论了以上种种情况,其实一般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怀恨、苦毒、脑子里常有杀掉对方的发泄想法,这些才更是我们应该谨慎小心的,以免不知不觉犯了「不可杀人」的诫命。

求神帮助我们,安息在神的恩典中,也谨慎于神的诫命中。

我是丽雯,让我们下一集继续学习,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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