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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33 有关希伯来婢女的律例(出埃及记21:7-11)
节目主持:林丽雯
欢迎收听清泉甘露,我是丽雯,这一系列我们正在研究出埃及记。上一集我们谈到关于奴隶制度,或许弟兄姐妹觉得,今天奴隶制度已经被废除,何必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其实我们研读经文,是先了解经文原来的意思,从而进一步领受经文对今日读者对意义,神保留了这些给后世的人,必定有神的目的,我们需要虚心领受,才不会错过了经文中的宝藏。
这一集我们要继续看接下来的段落。上一集着重提到奴隶男仆,今天要提到女仆的条例。这是在出埃及记21:7-11.
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
8 主人选定他归自己,若不喜欢他,就要许他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他,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
9 主人若选定他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他如同女儿。
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
11 若不向他行这三样,他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这一段提到婢女得自由的限制,与男性奴仆得自由的条件不同。特别是当她被主人或主人的儿子娶为妻以后,她的地位已经大为提升,就不得任意离弃她,为要保障她的权益。
V7:“卖”、“婢女”
第7节开始,讲到婢女如果有人把女儿卖为奴婢,在六年之后不能恢复自由。
「卖」指因为欠债把女儿卖作婢女,预备把她嫁给债主或债主的儿子,当作侍妾。
希伯来婢女的情况与男仆不同,因为主人对婢女有更多的责任。古时候的女性没有谋生能力,如果能把婢女长留在家中服侍,反而对她是一种恩惠保护。故婢女没有在六年后自由的条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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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8-9:“待她如同女儿”、“诡诈”
把婢女纳为妻子,似乎是未来保护她,或买来后作为日后的儿媳,犹如古时候中国的童养媳。如果被卖为奴的希伯来婢女得不到主人的欢喜,主人也不能把她卖给外邦人,但是她自己的家人可以为她赎身。夫妻正式离婚,丈夫必须给妻子离婚证书(申命记24:1 称为「休书」),但婢女被收纳为侍妾,并未经过此种正式手续,因此没有正式的离婚证明,而是允许她可以为自由赎身,同时终止二人之间的主仆关系。
如果主人要把她许配给自己的儿子为妻,就要待她如同女儿一般。所以这位婢女差不多像是主人的养女,这样对待婢女,可说是把奴隶制度改变得对奴隶更为有保障。
「诡诈」一词经常用于形容违反婚约。
V10:“若另娶一个”、“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
把希伯来婢女纳为妻以后,后来主人的儿子另外娶妻,仍然要对之前娶来为妻的婢女如同妻子,以夫妻之道相待。婢女被纳为妻以后,配得妻子应有得享受,不能想一般奴隶只给她糊口的粮食。利比伊施塔尔法典提到,人若在第一个妻子以外,另娶第二房妻妾,仍得继续供养第一房妻子。但是神在这里把这样的规定延伸到侍妾。无论是正妻或侍妾,被看为需要被丈夫保护照顾的一方。如此看来,神看顾弱势人群(古时候女子皆为弱势者)。这样的条例,超越了一般社会的条例。
这不是鼓励人多妻,而是如同奴隶制度一样,在当时社会既然未能很快改革,则在未废除不良制度时,先建立一个制度将不良制度的弊端减到最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
V11:“若不向她行这三样”
「这三样」即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乃作为配偶最基本的需要,身为丈夫的需要满足她。条例中指出如果被娶为妻的婢女得不到合理的待遇,她有权利不用金钱赎身,可以恢复自由。
听众朋友,今天已经没有奴隶制度,但古时候奴隶制度非常普遍,有人批评圣经谈论奴隶的问题,认为圣经也倡导奴隶制度,但是这不是圣经的本意。由于奴隶制度在摩西时代是普遍的,当时未能立刻废除,所以神就在当时这样一个不理想的制度上订下一些规矩,好让不良影响减到最低。既然买卖奴隶之事暂时未能禁止,就设立律法去保护那些沦为奴隶的人。对当时所行的制度,提出较合乎人道的原则,以及改进的方向,由此也看出神何等重视人的自由。因此,神不是提倡奴隶制度,而是「容许」奴隶制度,如同神「容许」离婚,在特别情况下,婚姻无法维持下去时,神「容许」离婚,但也有订下离婚的各种限制和条例。
神带领以色列民出埃及,不单是救他们脱离肉身的被奴役,更是赐给他们心灵得自由,得以事奉神。神不愿意哪位以色列百姓被迫为奴,因此,约书的第一段,就是确定任何希伯来人不可永远为奴,在某个期限内必须还他自由。被释放者重获家庭团聚,并且也能东山再起。同时,这样的安排避免人任意压榨别人的劳力,并且强调神才是人的主人,没有人有资格剥削别人的自由。
对于圣经的研究,我们要更努力,就能更明白神的心意,不被错误的言论所影响。神爱世人,祂的律例典章都是为人的益处,而且在当代许多传统、保守的制度下,显得前卫、昌明。
让我们继续努力学习神的话,我们下一集再继续研究,我是丽雯,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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