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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m632 有关希伯来奴隶的律例(出埃及记21:1-6)
节目主持:林丽雯
听众朋友,弟兄姐妹,我是丽雯,欢迎一起来学习神的话,叫我们的生命因为神的话语而更丰盛!
神在颁布了十诫之后,就给以色列百姓赐下许多有关民事、刑事的律例,这部份就是所谓的「约书」。这些律例处理着奴隶、伤人、产业权、道德、宗教的责任等等。这些律例与汉莫拉比法典有很大的不同,神的律例看重人的生命高于物质的价值,汉谟拉比法典看重财产权多过人权。
今天跟您一起研究的段落是出埃及记21:1-6。从出埃及记21章开始,神对以色列百姓订下了社会公义的律法规定。今天这一段经文是约书的第一段,先把经文看一下。
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
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
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
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
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
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审判官或作:神;下同)那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近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
出埃及记21:1-11是约书的第一段,提供判例,个案的判决带出引导性原则。这些条例把十诫的原则应用到更具体的处境。出埃及记21章1-22:15处理民事和刑事,22:16-27,23:1-9关于道德方面,20:22-26,22:28-30,23:10-19是关于敬拜的规定,21:1-22:17是以判例法的形式表达(「如果…就」的律例,并带有惩罚),22:18-23:19是禁止人有某种行为(表达方式是「不可……」)。这些社会性法典要管理以色列民在进入迦南应许之地后的生活。
这一段约书首先提到有关释放希伯来奴隶的条例。古代近东没有任何其他法典把释放奴隶的规定,放在法典开头处。例如汉莫拉比法典在最后才处理奴隶问题(278-282条)。而摩西五经(创世记、出埃及记、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对释放奴隶非常重视,不仅因为以色列民刚脱离为奴的身份,也要强调神看重人的自由。人身自由是一切人权的基础,因此保障人人都有追求平等、幸福的权利,尤其是可以自由地敬拜耶和华神。人若被迫要服侍别人而失去了敬拜神的权利,更是神所禁止的。
奴隶制度是古代一种风俗,奴隶被视为财产,奴隶没有人权可言。而神赐下的律法是争取人权最先进的典范,因为它为奴隶的利益提供保障。以上经文是针对希伯来籍的奴隶,关于外邦奴隶的律例是记载在利未记25: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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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让我们逐一来看看经文。
V1:“典章”
这名词的意义,具有「统治、审判、判例、法律、法律责任」等含义,但在摩西五经中,单独使用「典章」可代表耶和华所颁布的所有律法。
V2:“买”、“希伯来人”、“奴仆”、“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
「买」指付出代价而拥有所有权。
主人和奴隶同为「希伯来人」,「希伯来」这词可追溯到很早的年代,以色列的先祖亚伯兰也被称为希伯来人(创世记14:13)。本节这里用「希伯来人」,指以色列本国的人,通常这个词只有对外国人自称时才用,或外国人称呼他们时用「希伯来人」。
在古近东法典里都可以看见关于处理奴隶的事,可见奴隶制度在当时非常普遍。圣经虽然也提到奴隶制度,但是这不表示圣经赞同或鼓励蓄奴。从神对奴隶的条例,可以看见,圣经的立场是极力改进提升奴隶社会及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提出以下几点作为圣经对奴隶的看待和保护:
1.奴隶被称为「你的弟兄」(利未记25:39-42,申命记15:12,耶利米书34:9、14、17)。
2.奴隶在安息日及节期有权休息不作工(出埃及记20:10)。
3.若他受割礼,称为神与以色列民立约的一份子,就可以一同守逾越节(出埃及记12:44-45,创世记17:13、27)。
4.他若被主人打死,主人要遭到报复(出埃及记21:20)。
5.若被主人打断肋骨,打脱牙齿,就自动获得自由(出埃及记21:26-27)。
6.逃脱的奴隶不得被交还给他的主人,要任凭他自由选择居住的地方(申命记23:15-17)。
7.作奴隶以六年为限。
古时候以色列人可以将自己的子女(多数是女儿)卖给他人为奴,可能因为偷了别人的东西无法偿还,只好被卖(出埃及记22:3),也有人为了还债而将子女卖给人。除此,因为贫穷也可以把自己卖给别人为奴,但是一个以色列人不得为奴超过六年。
这一节清楚指出,神的立场,要主人善待奴隶。属神的人不该在任何人手下永远为奴,律法规定只能做六年的奴隶。如果遇到禧年(神规定每五十年是禧年),奴隶就可以未满六年而得自由。简单而言,希伯来奴隶可以被称为「契约仆役」。然而外籍或在主人家出生的奴隶,则可以永久服侍主人。
比较努西泥板所记载的奴隶条例,作奴仆似乎是永无翻身的机会,这与圣经对待奴隶的态度截然不同。以色列民都曾在埃及为奴,故神对与以色列百姓的为奴者有相当程度的保护。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正如神规定六日劳碌作工,第七日要休息,地要耕种六年,第七年休耕。同样的,卖身为奴者作工满六年,第七年就可以得到自由。
这一节提到奴隶到了第七年可以自由「出去」,「出去」这个字与以色列民得到解放出埃及记是同一个字。说明对个别的奴仆而言,脱离奴役得自由,正是他经历个人的「出埃及」。在申命记15:14-15更规定,不可让奴仆空手「出去」,要从主人的羊群、禾场、榨酒池中,多多地供给他……正如以色列民离开埃及时也不是空手离开一样。
这一节经文主要指希伯来奴仆得着社会及经济的自由,免除一切债务及劳役。他们不是从一个社会阶层晋升到另一个较高的阶层,而是回到原本自由之身的正常生活。
V3:“孤身”、“若有妻”
在为奴的日子结束以后,希伯来奴隶就完全恢复自由身。如果奴隶是单身没有家庭,就以单身的身份恢复自由,如果已婚,已婚为奴的期限结束以后,就可以带着家眷离去。
V4:“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
奴隶本来单身,在主人家服侍,后来主人为他娶妻,他的妻子与儿女都归主人所有,属于主人财产的一部份。按古代近东各国惯例,主人常把婢女许配给奴仆,生下来的孩子就是「家奴」。婢女与她所生的孩子都是主人的财产。
V5-6:“审判官”、“用锥子穿他的耳朵”
「审判官」原文是「神」,很明显,审判官的一切判断都须以神的判断为标准。审判官可能在圣所开庭进行审讯。
如果服侍期满,奴隶却不愿意离开主人家,为了爱主人,爱妻儿,愿意留下来继续为奴,也可以留下来。这样,主人需要带他到门前,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不确定是圣所的门前还是主人家的门前,但如果被穿耳后就称为这个家永远的奴隶,则在家门前穿耳似乎更合理。)。穿耳可能是私有财产的记号,如同牲口的耳号一样。这可能是「属于这家」的象征,也可能是顺服的象征。穿耳式公开表示终身留在主人家服侍。申命记15:16-17提到这方面的条例。
V4-6:为爱而服侍
王国显所著《容我的百姓去(上)》第330,335页如此说:
恩典叫人甘心作爱的奴仆。不可忘记那个起头,因为这个起头是恩典。是主人给他的,没有主人给他的恩典,他那里会有这一些呢?现在他有一个权利,他是可以自由了,但在他自由的同时,他要离开那一个赐恩的主人。当他离开这个赐恩的主人的时候,那恩典就要停止了。故他不仅是他一个人卖给了主人,而是从主人那里多接受了恩典。这些恩典跟买卖是没有关系的,不在买卖的合约里。所以当买卖结束的时候,不在买卖里面的人、事、物,是不能转进交易里去的,这是关于作奴仆与赐恩的主的关系。若他愿意用自由去换取恩典,这乃是用爱。爱主人,爱妻子儿女过于自己的自由。同时也看到这主人真是很可爱的。……从前是为着生活去服事人,现在是因着爱来服事人。
我们下一集再继续研究有关希伯来婢女的律例,我是丽雯,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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