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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061 从罗马书三章21-31节探讨律法及福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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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楷文
wei061  从罗马书三章21-31节探讨律法及福音的关系

从罗马书三章21-31节探讨律法及福音的关


引言

自改教以来,罗马书的因信称义是论述人如何被上帝所接纳的救恩问题。然而,桑德尔(Sanders)却将因信称义理解为处理外邦人如何被纳入上帝国度的教会问题。传统上更认为保罗所教导的因信心得救恩与雅各强调救恩是必须凭信心加上行为的教义有极大的分歧与矛盾点。在修读由林日峰博士所教授的罗马书以后,对信心与行为之间的张力展开探索。难道我们真的只要相信就能白白的得称为义,并且可以在道德行为及生命上不需作出任何改变吗?到底什么才是因信称义的真谛?因此,本文藉着罗马书三章21-31节中的“信”与“义”来探讨因信称义与律法及福音之间的关系,进而探索其中的神学性教导与冲击。

第三章在整卷书中的定位

(一)   第三章的上文下理

罗马书第三章21-31节主要把焦点集中在——无论你是犹太人或者是外邦人都需要因信称义。罗马书当中的因信称义自改教运动以来就有许多不同层面诠释,在进入对罗马书“信”与“义”在三章21-31节的诠释之前,笔者粗略地从第一章至第四章处理上文下理这个部分。

一章 16-17节“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神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Leon Morris 说这两节经文可以给予我们这卷书的主题(thesis):它们总括的描述了神为了拯救我们所成就的事。保罗宣告了他对福音的依归,强调福音是属乎神的,并指出神的能力在其中动工。福音也是神的义彰显。保罗更从哈巴谷书引证,那不是一种新兴的异端,而是神“救人”的途径在古时就由祂的先知们预告了。这些都是保罗代表性的思想。[1]

保罗在一开始就从福音转到由福音带来的救恩,进而带入福音所显明的“神的义”。保罗在第一章把焦点集中在这个义当中。“义”(dikaiosyne)和其它的同源词“称义”(dikaioo)和“义的”(dikaios)在这个段落共出现24次,特别在三章21-26节尤其显著(6次)。与此同时另外一个词组:信(pistis)和它的同源动词“相信”(pisteuo)出现了27次,并且常与“义”或“称义”有紧密关联。按照穆爾(Douglas J.Moo)的观点,将一章18节至四章25节的主题归纳为:神的义就是信心的义。[2]

在第三章则清楚表明这“义”的源头这“义”乃是来自律法以外的主耶稣基督,我们唯有藉着相信祂,领受祂从而来的恩典才得以成为义。在下文,第四章保罗引用了圣经中亚伯拉罕被称为义的经历帮助我们明白他在第三章中所提到因信称义的教导。保罗将亚伯拉罕的信心归纳为以下四点:[3](一)亚伯拉罕得称为义是因信心,不是靠行为(四章 1-8);(二)亚伯拉罕得称为义不是靠行割礼;(三)亚伯拉罕得称为义是在律法之外(四章 13-17);(四)亚伯拉罕的信是基督信心的代表(四章 17-25)。

从上文下理不难发现保罗似乎挑起了旧约律法与信心之间的关系。将犹太普遍认为只要单单守律法即可“称义”,转向需要藉着神的恩典,透过相信,方可得着神恩典的说法。特别强调外邦人即便没有受割礼,只要持守对神的信心,即已经站在亚伯拉罕之约里面。保罗并不反对律法,但他坚决反对“因律法称义”及“因行为(割礼)称义 ”。保罗大刀阔斧将犹太人自认为自己的身份是称义的首要条件的迷思给打破,他坚决反对只有犹太人有权利站在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里面,他认为外邦人绝不应该排除在约的外面——称义唯一的条件乃是信。[4]

小结:“因信得神的义”是罗马书其中一个重要的主题。因此从上文让我们神为何要显明祂的义及我们唯有靠着信心才能够得着义(罗 一18-三20)。神的忿怒倾倒出来的审判——已显在一切罪人身上(罗 一18-19)。故此,我们没有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罪找到出口。单单拥有律法或与神立约的外在标记(割礼),并不足以保护犹太人免去神的愤怒(罗 二1-三8)。因此,保罗的结论是,无论是犹太人或者是外邦人,我们都因为罪的污染无助的成了罪的奴隶;而且无论做什么都无法与神的关系和好(罗 三9-20)。[5] 那这样的结局唯有藉着耶稣基督才能翻转,藉着耶稣的降生、受难与复活让我们得以在神面前称义(罗 三21-26)。保罗强调,唯有凭着信心,人才有可能得以称义(罗 三27-31),在下文更直接引用亚伯拉罕的例子阐明上文的架构(罗 四1-25)。从上下文不能发现因信称义在罗马书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福音本质,它关乎教会内部之(特别是外邦)基督徒如何可以因信称义而被神接纳为选民,这同时也是关乎世人(犹太人与外邦人)如何的救的真理,与其说这是有关“福音”的信息,它其实更倾向于以“护教”为前提基础。[6]

(二)   保罗提出因信称义的缘由

保罗提到上帝的义是犹太人一直都在所追寻的,他们认为只要遵行律法就能得着这个义。他们甚至因为自身有律法可遵循,而外邦人没有这等条规而论断他们,认定他们没有办法得着福音。很遗憾的是,没有一个人能在律法下称义,罗 三10,20说:“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因此在上文中勾画出上帝是公义的而即便有律法也无法达到义的境界,更无法满足上帝公义的要求。因此,在三章21-22节进一步阐明“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这里彻底的颠覆了犹太人传统的观念,行为与守律法并没有办法帮助得到上帝的义,唯有单单靠着信心才能得着上帝白白的恩典,唯有靠信主之法(罗 三27)。按照林日峰老师在课堂上提供的观点,笔者倾向保罗在书中提到的行为主要针对行割礼而提出因信称义的教导。紧接着在下文第四章以亚伯拉罕为例进一步说明——亚伯拉罕是因为相信上帝的话而被称为义(在行割礼之前)。

(三)   小结

保罗非常有智慧的引用亚伯拉罕为例证,因为犹太人基本上都相信亚伯拉罕是他们共同的祖先。但是阿伯拉罕被称为义乃是被上帝称为义,这是一种被动式,是神主动赋予人的而非人能主动去赚取或得到的。“亚伯拉罕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了。”(创 十五6)。所以,称义靠的不是律法,割礼又或者是任何的好行为,要到达”称义“必须先“信”,亚伯拉罕因为相信而被称为义。研究保罗的学者,指出他的福音论证是由他在大马色路上经历衍生而得的。保罗试图再一次证明福音不应该是受律法所辖制的,外邦人也能够被纳入基督里,这是不需要受犹太人仪式或身份标识的(works of law)。[7] 麥葛福发现在旧约圣经中找不到“称义”的抽象名词——但却可以找到“称义”的动词。明显的“称义”是一件神“做”的事情,它是一件动态而非静态的事情。[8] 在旧约时代割礼或许是一个称义以后的记号。那么二十一世纪的信徒又当如何彰显被蒙救赎,并且得称为义的记号呢?在接下来的篇幅将讨论有关“信”与“义”的神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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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讨罗马书三章21-31节之神学思想

(一)   罗马书三章的“信”与“义”

罗马书三章的“信”与“义[9]”。“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 神的义.因为他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 三25)。这个信是具有积极与消极意义的,积极方面说明人这一方的信心的回应是绝对必要的,神要基督成为挽回祭的计划带来救赎大工,这是必须透过人的信心来获取的。至于消极面就是,除了单单藉着信心以外,人并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获得这项恩典。[10] 神的义的彰显是要显出神本来就是公义,不仅在于神被人看为义,而是更在于神“是”义的。[11] 人的以称义是藉着信,强调人称义并不是因着行为,而是得单单藉着信。保罗在第三章的神学理念十分清晰,即:人是藉着相信耶稣基督而得到神的称义,排除了人自夸的可能性(三章 21-31)。无论是犹太人抑或者是外邦人,都是相信基督而称义。保罗藉着亚伯拉罕的例子进一步阐明“义”的身份并不建立在是否已经受割礼,有或者你是否是犹太人的身份。虽然亚伯拉罕时期,恩典和信心的表彰(typology)不尽相同,但神的属性与救恩本质是不变的[12]。因此,我们的信心必须能激发与之相称的行为,尽管称义并不是建立在人的行为上,但称义也不会使人规避善行。保罗在第三章所强调的称义包含了神恩典的主动与人相信的被动。[13] 简言之,罪人是因为耶稣基督的受死与复活而得到神恩赐的称义,称义是一次完成的并永远有效的。[14]

1.  马丁路德诠释因信称义

马丁路德是以个人的行为上的挣扎为出发点.对路得而言,人若需要称义是必须满足某些条件,神将那些满足先决条件的人为义,就是那些以信心与前辈转向神的人。遗憾的是信心与谦卑这两个相关的条件使义变成不可能的梦想,祂认为神的应许确实是真实的但是人因无法达到条件而无法实现。倘若要把称义化为事实,那么人绝对需要神恩典的帮助。简言之,神设立了一个架构,叫人在其中透过一些努力,就可以得称义,人事需要附上一定的努力。[15]

路德在思考罗马书一章17节得到启迪,他明白都福音中所启示神的义,乃是神给罪人的一个赏赐。神把恩典即一份我们自己永远无法靠自己赚取的东西,当成礼物送给祂的儿女。路的将神的义比喻作一对小翅膀,是神为我们加上“外来的义”,这本不是我们所拥有的,乃是神赐给我们的。透过神所赐的信心,我们可以公义的与神战在一起,最终我们得以与神和好,在这件事情上人丝毫没有努力的空间,完全是神的恩典,我们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神是主动的,甚至我们的信心也是神恩典的赏赐。[16] 路德把罗马书的因信称义理解为罪人在上帝面前被接纳。他把“信”理解为人的信心,而把“义”解释为上帝给人的义。路德意识到自己需要外在的一种义,亦需要上帝归算(impute)基督的义给他。简言之,路德较倾向以人的层面来诠释罗马书的因信称义:因为人的相信而得到归算的“义”,以至人成为正直的人。[17]

小结:路德将罗马书当中“信”的理解为人的信心或人的相信。在当中有一种浓厚以人为本的味道在当中,他认为人的“信”是可以不断的成长的。他将因信称义诠释为罪人藉着相信耶稣基督并靠着上帝的恩典而得到上帝白白赐给他的“义“。使罪人成为义人。因此,成为义人的他能靠着上帝的恩典遵守并完成律法,他深信律法的工作是称义和“义”的结果。[18] 路德当时处于靠着功德换取上帝的大环境底下,因此为了处理当中的张力,而把“信”解释为人的信心或人的相信。进而,将“义”诠释为上帝赐予而归算给人的义。路德非常以人的层面来处理罗马书当中的因信称义,这似乎有一点过于高举人在称义当中所能付上的代价或功劳。路德企图用“信”的教义纠正错误的功德观念,殊不知又将人的“信”变成了另一种的“功德”。

2.  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诠释因信称义

在宗教改革时期,因信称义的教义普遍上存在着一个误解——因为我们相信所以称义。这种观念相对的将人的地位无限量提高了,人们以为信是人的工作,因为我们相信,因此我们称义。[19] 约翰加尔文说:“信是圣灵主要的工作”,藉着信,我们接受基督与祂所有的福气。加尔文总括这些福气为:“藉着基督的无罪,人得与神和好”及“藉着基督的灵,人得以成圣”。他进一步说明称义与成圣的区别,称义是神在我们外面的工作,成圣是神在我们里面的工作。

加尔文认为福音的重心是我们与耶稣基督相遇及与祂联合。我们神那里得到的不是一连串的赏赐,而是一个最大的赏赐,就是基督耶稣恩典的内住。加尔文以:“内在的”而非“外在的”方式,将基督与信心的生命结合在一起。透过哥林多前书六章11节说明与基督联合产生了两个主要的结果——称义与成圣的双重恩典。[20] 简言之,虽然加尔文强调因信称义完全是基于上帝的怜悯,即“信”与“义”皆来自上帝。加尔文的诠释是上帝赐予而归算给人的义、赦免罪或正直。加尔文对罗马书因信称义的理解是:人因上帝的怜悯而在基督里藉着信心领受福音所赐于的义并因此成为义人。[21]

小结:相较于路德,加尔文相对的高举上帝的主权,即因信称义完全是基于上帝的怜悯。也就是说“信”和“义”都是来自上帝,这似乎有点不够全面,因为加尔文并没有从上帝的角度来理解“信”和“义”。加尔文指出“信”本身并没有办法使我们称义,因为“信”总是软弱和不完全,没有力量使人称义。可是,软弱的“信”却是人领受基督的义的器皿。因此,人之所以能够被称义是因为以“信”所接受1基督。这表示基督是人称义的起因、源头和中保。虽然人的“信”有起伏,但这“信”却是建立在上帝的应许上。加尔文将“信”定义为上帝赐给我们坚定和肯定的知识,也是基于在基督白白赐予应许的真理,藉着圣灵把这知识和真理向我们的思想揭示,并封印在我们心里。[22]加尔文有似乎有一点把“信”诠释为人的相信是需要上帝的帮助,以致人可以去抓住基督的义。这种预定论的味道似乎过去强烈,将人的责任与自由完全撇弃。

3.  赖特(T Wright)诠释因信称义

赖特认为犹太人的问题是族群主义(nationalist),他们把上帝的祝福限制于犹太族群内,进而拒绝外邦人,并以律法来维持恩约成员的身份。赖特相信“恩约神学是相信上帝呼召亚伯拉罕的家庭进入恩约,藉着家庭,以致全世界能够从罪的咒诅和死亡套出来,享受新创造的祝福和生命。”[23](耶稣基督不但解决了亚当的罪,祂也重新定义恩约成员的资格,焦点是上帝对亚伯拉罕所赐予的应许实现。所以,称义并不是关于个人如何被拯救,而是宣告那些已经在恩约里的信徒是属于上帝的子民。因此,赖特把“义”诠释为恩约成员的身份,“称义”则指上帝宣告成员(declaration of membership),使犹太人和外邦人成为亚伯拉罕的成员,而不是注入“义”这道德层面的意义。称义的基础是完全建立于耶稣的忠心至死,上帝藉着耶稣这忠心的以色列人实现了上帝对恩约的信实,并产生对罪的赦免,使相信的犹太人和外邦人藉着“信”而成为上帝的子民。赖特认为保罗不是用“称义”而是用“呼召”来说明归信(conversion),这是指相信基督,离开罪恶,并与上帝建立关系。简单的理解,赖特认为罪人如何在上帝面前被拯救是指“呼召”而不是指“称义”,因为称义是指呼召归信后的结果(罗 八30)。与此同时,上帝在宣告人成为恩约成员时就已经处理了罪的问题。[24]

小结:换言之,赖特以恩约的思考进路来论述因信称义,这恩约的焦点是上帝对亚伯拉罕应许的信实。因此赖特将经文中的“义”诠释文上帝对恩约的信实。不仅如此,赖特也把经文当中的“信”诠释为基督的忠心、人的信心、人的相信、或恩约的标志。所以,赖特对罗马书因信称义的诠释是:相信上帝使耶稣从死里复活并承认耶稣是主。结果是相信的人成为恩约家庭的真正成员而有最后的救恩。[25]

4.  桑德斯(P. Sanders)诠释因信称义

桑德斯所引发的论述主要有两点[26]:一、第一世纪的犹太教不是提倡靠工作称义的律法主义,而是论述恩约守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拣选和最终的拯救是基于上帝的怜悯过于人的成就);二、基于对第一世纪犹太教的新观点而重新诠释了保罗的因信称义。桑德斯认为这是一种转换主权(lordship),这转移使外邦人与犹太人一样能藉着因信称义而进入上帝子民的团体,成为基督身体的成员,也把人从罪恶的权势转移至参与在基督里而活出无可指摘的新生命。桑得斯明显的表现出他相信保罗的因信称义并没有法庭式的宣告诠释,也没有归算“义”的概念,而是参与转移的概念。[27] 他认为保罗的因信称义与恩约守律法主义类似。同样的是靠着上帝的恩典转移,不同的地方是犹太教藉着守律法维持身份,而保罗则是参与在基督及圣灵里,藉着悔改和赦罪维持在基督里的身份。因此,悔改和赦罪是与救恩没有丝毫关系的,主要只是为了维持在基督里的身份。[28] 桑德斯认为人因为相信参与在基督里的主权转移,以致能得到上帝所赐的义和救恩,与上帝有正确的关系。

小结:桑德斯并不同意路德对保罗因信称义的诠释。桑德斯指出“被内疚折磨的路德把保罗的因信称义解读为上帝吧基督徒看作是义人,即便他是罪人。路德所了解的义是法庭式的,是宣告无罪,也是想象的,只藉着归算而赋予基督徒义,因为上帝是怜悯的。路德一再强调想象和归算的义,可是这显示他是错误了解了保罗,这或许只是路德一厢情愿的想法,企图追求并找到缓解内疚的方式。可是,路德的问题并不是保罗的问题。若我们以路德的角度去看保罗,那我们就误解了保罗。”[29]

(二)   因信称义与律法的关系

保罗因信称义之神学思想的首要对手是“律法的行为”——即割礼的问题为主。因此,保罗就提到说:“上帝即是一位,他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 三30)。因信称义并没有废除律法,更不是摒弃神的道德要求,相对的信心所产生出来的行为必定不会与律法相违背。称义的根源乃是上帝(罗 三19-30)。“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上帝。他的信就算为义。。(罗 四5)。称义并非因人的努力,律法又或者是行为,称义乃是因着信心。”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了(创 十五6)。称义的基础是建立在基督里面,完全出乎神的恩典,在这件事情上人没有半点可夸口的,完全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白白称义。

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都犯了罪亏欠了上帝的荣耀,都没有办法达到神最初创造我们的目的 。因此我们这群被罪污染的群体并无法满足神绝对公义的属性,即便有律法但这只能成为衡量的标准,它并没有办法转化一个不义的人成为义。保罗进一步阐明没有人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故此,保罗因信称义的思路是要表明犹太人和外邦人同样因着神的恩典而称义,完全无法藉着努力甚至是行为夸口。保罗结论说,世人在神面前乃因信称义,与律法的要求无关。若惟有遵行犹太人的律法,才蒙悦纳,那么,神就只是犹太人的神了。[30] 对保罗来说,基督的死和藉相信基督的义代表了神提供给罪人的可能性,他们在律法之下不能称为义。罪的难题藉着耶稣基督的死获得了解决,在律法之下制造的困境和透过基督提供解决方法之间的联系。[31]

罗马书 三章31节:这样我们因信废了律法么?断乎不是!更是坚固律法”。因信称义之道是完全根据基督的救赎,而律法中心的思想,就是预指基督之救赎的实现。耶稣藉着降生、受死、复活完成了救赎大工,使旧约一切预表得以应验,就是这里所说的“坚固律法”的意思。[32] 因为我们既得以因信称义,就定准了旧约应许已经兑现了。小结:这个“义”的地位不单是给犹太人,更不是仅限于受割礼的群体,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无论是受割礼或未受割礼的,这位愿意万人的得救的神之恩典是给一切相信祂的人。

(三)   因信称义与福音的关系

根据罗马书一章1至5节的说法,旧约所应许的福音,其实在耶稣降临时已经应验了。基督死里复活后,透过祂的代表来传福音(罗 十五16-18)。使徒保罗多次着重肯定这点。在保罗所讲述的福音里,耶稣的死和复活是信息的中心,而十字架则在其中心点(罗三21-26)。保罗宣称福音是神的大能——不但能见证神的能力,而且表达了神的能力(罗 一16)。神献上祂的儿子作赎罪祭,显明祂的义。在耶稣死亡里,先前所“逾越”的罪成为神恼怒的对象。[33] 在满足神公义的基础下,祂向罪人显出恩惠,罪人因而白白的称义。福音可理解为神恩典的管道。神白白的称罪人为义,显明了祂的义。由于罪人与基督联合,神这位审判者便释放他们,赦免他们,称他们为义;基督就是他们的义。有信心的人不是靠“遵行律法”来称义,而是信靠神在基督里所赐的恩典。人必须相信福音,因为福音传达了神的救恩。[34]

保罗并没有提议如果外邦人要享受犹太人在律法下的福分而需要基督的福音;保罗表明,需要福音,不是外邦人可以好像犹太人,而是因为在律法底下的外邦人是罪人,在律法底下的犹太人也是罪人。在律法以外的外邦人只有藉着相信耶稣基督才蒙宣告为义,犹太人亦必须走往同一条路。[35] 我们得以蒙救赎完全依靠耶稣成就了挽回祭,是凭着祂的血。那些相信耶稣基督的人,靠着神的恩典,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就能得以白白称为义。

(四)   小结

保罗并没有反对旧约,更没有试图推翻律法。当他说反对割礼的时候,其实反对的并不是这个行动或者这项律法,他反对的是这些教会内部的信徒自以为能藉着这项律法而比外邦人来的优越的那种心态。他担心教会内部的信徒误解了律法的功能,他更担心这群内部的信徒将神救赎的恩典扣留在自己的生命而已。保罗从未用“因信称义”推翻律法,他推翻的是一种对割礼(律法行为)狭窄的概念;保罗乃是用心良苦的希望打破这种狭窄的观念让信徒明白,外邦人也你能藉着信得着福音的大能。

我们因为信而得以被称为义完全是一个蒙神悦纳的过程,这完全是神主动的行为,在这件事情上人的行为并没有丝毫的作用。保罗指出基督徒的中心信息是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他的”(罗 一16)。神是公义的,祂也称相信祂的人为义(罗 三26)。因此,人得以称义的出于“信”。保罗强调人并不是靠着好行为或者律法来换取神的义,他藉着亚伯拉罕提醒信徒——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义(罗 四13)。就保罗而言,律法根本与信心无关;福音讲求信心,律法讲求行为(Bruce)[36]。因此,我们唯有藉着信心才得以进入神的恩典之中。

三、因信称义的神学冲击

保罗在罗马书中多次强调,称义是藉着“信”而非靠“律法之工”。马丁路德认为犹太人是“律法注主义者”,他们认为可以藉着好行为或者是守律法而赚取救恩。就马丁路德而言,他认为保罗反对“律法之工作”是建立在律法与福音是相对立的。因律法导致死亡而基督的福音却宣告了救赎的力量及永生的盼望。冯荫坤也同样认为,保罗所使用的不加任何形容的“行为”,把一切可以想象得到的、行为的功德都包括在内。

保罗新观学者,桑德尔则认为保罗所传的福音与犹太教彼此对立——基督教靠信心、恩典(福音)而称义(得救);犹太教则强调律法、行为(善工)而称义(得救)。桑德尔认为第一世纪的犹太教不是“律法主义者”,而是“恩约主义者”。他认为律法只是约的表达,守律法只是维持在这约内,而非赚取所谓的救恩。[37] 桑氏认为,“义”字在犹太教的含义是“维持”在选民群体中的地位——若顺从律法,则留在约内。简言之,他认为保罗强调律法的行为不能转移到得救的群体,惟有藉着耶稣基督才能找到救恩。

称义与信心似乎是保罗因信称义思考进路的一条主轴。既然上帝是公义的,人因为犯罪后全然堕落而变得不义,因此,即使有再多的律法人亦无法达到上帝公义的要求。因此,若不是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显明(罗 21-22),无论我们有再多的好行为或者遵行多少条的律法都没有办法得到上帝的义。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 神的荣耀。 如今却蒙 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罗 三23-24)。因此,人能够称义完全是靠着信心,不在乎遵行律法。依据陈济民老师的分析,在罗马书中,“信心”一次共出现53次而其中27次是与“称义”有关。[38]当保罗谈到信心的时候基本上是谈到如何得着“神的义”。而在当时,对犹太人而言他们认为律法行为”(割礼)可以帮助他们”得到救恩”,因此他们把这样的思维潜移默化的注入在外邦基督徒的身上。但保罗并非厌弃律法主义,他并没有反对或试图打破律法的规范,他的着重点乃在于犹太人和外邦人的身份(割礼)不再是重要的因素。[39] 其实,除了割礼以外,保罗并没有否定律法的教导。简单的理解,保罗仍旧尊重律法,他在当时的处境唯一要面对的挑战的律法行为是以割礼为主。

保罗并无意将律法主义与因信称勾画出敌对的立场,他更没有试图淡化基督徒应该展现出的行为(除了割礼)。他最主要的教导乃是希望使用“因信称义”的原则“有效的防备”任何“礼仪或者是道德行为”逾越了或者说成为衡量上帝选民之救赎身份的必要条件。[40]

结语

因信称义并没有剥削律法或者好行为应当发挥的角色。律法本身并没有问题,问题的产生是当人认为可以依靠遵循律法而得到或者换取神的义时才浮现。因此路德说:“我们不是靠行为得救;但如果没有行为,便必定在信心上有所差错”;“人有了信就有圣灵在他里面,使他发生善心,能成全律法”他全然否定了一厢情愿靠着律法得救,也否定了使用“自由的信心”来放纵情欲两种极端。一名重生得救的基督徒并不是靠着好行为(遵行律法或割礼)换取神的义,但是基督徒也不能极端的认为神没有要求我们行善。我们的行事为人当与蒙召的恩相称(弗 四1),对保罗来说,一个信徒的行事为人不能与他悔改的心相称是不可思议的。引用林日峰在课堂上的语录“因信称义丝毫没有厌弃律法的味道,相反的这些律法对信徒的生命塑造起了正面积极的功用。就保罗的神学立场而言,“律法之工”(好行为)并没有办法替我们赚取或者得到神的义,但是不好的行为却能拦阻我们得到神的祝福与应许。”因此,让我们竭尽所能在这条信仰道路上回转归向祂,与祂建立亲密的关系,主动积极用信心回应祂的托付与使命。

保罗选用神子民亚伯拉罕为例(提到九十九次),两次长篇大论不厌其烦的引述亚伯拉罕如何蒙神的喜悦,强调这位属灵蒙恩的关键在于他相信神的应许,相信神是信实的。保罗勾画出立体的画面,说明我们也能如亚伯拉罕一样,我们也能蒙神的喜悦,亚伯拉罕是因为信而得以被算为他的义(罗四22)。[41] 割礼只是一个身份的记号或者说是一项立约地位的行动。因此保罗并非否决行律法(割礼)而是试图说明割礼是一个成为神儿女的记号,并不是一项交易的条件。然而在面对犹太信徒,作为对内护角性质的宣讲上,保罗其实要粉碎犹太人自认为割礼能换来救恩地位的错误想法。保罗提供当时的信徒与今天的基督徒非常宝贵的教导——在旧约时代,神所喜悦的子民是以割礼作为记号,作为识别神子民身份与地位的行动。那现在的你们(当时的犹太信徒)及21世纪的我们,该如何展现我们蒙神拣选与立约的记号呢?我们确实无法靠着行为赚取称义的地位,可是单我们藉着信这位为我们降生、受死、与复活的主而得以称为义以后,我们必须透过我们的行为展现出我们蒙恩得救的记号。综上,我们得被称为义完全是神的恩典,我们的行为与称义不是平行等同的,我们得以领受应许也不是因着律法乃是藉着信,外在好行为的展现是内心的信所激发出来的蒙恩记号。 就有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是无法分割的。我们不能只要耶稣基督就救赎的福分可是却又不愿意在行事为人上与所蒙的恩相称。千万别混淆了上帝的信实与工作(works)的分别,真正能帮助我们领受上帝救恩的并不是摩西律法而是上帝藉着基督所成就的一切。上帝的义与信实才是我们永恒盼望的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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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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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son,Archibald T. 。《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 》。詹正义编。香港:基道,1990。


注脚:

[1] 林日峰,〈罗马书〉(授课讲义,马来西亚圣经神学院,马来西亚,2015年6月26日),21。

[2] 穆爾,《罗马书(上)》,陈志文译,麦种圣经注释(美国:美国麦种传道会,2012),143。

[3] 盖布斯和冯国泰,《罗马书研经导读》,许里中译,研经导读丛书(香港:天道书楼,1984),54-58。

[4]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曹明星译(台北:校园,1999),36。

[5] 卡森和穆爾,《21世纪新约导论》,尹妙珍和纪荣神译,参考丛书(香港:天道书楼,2007),371。

[6] 林日峰编,《二十一世纪华人教会的神学教育与神学课题》(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圣经神学院出版社,2014),226-227。

[7] 伙桑和马挺编,《21世纪保罗书信辞典》(上),杨长慧译,(台北:校园,2009),545。

[8]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31。

[9] 保罗心中的“义”包括了“称义”和“成圣”。在保罗的观念中,这义包含了两方面:一方面是指神自己的义,另一方面是指神赐给人的义。参自:A.T.Roberston,《活泉新约希腊文解经》,詹正义编译(香港:基道,1990),32。

[10] C.E.B.Crandfield,《罗马书注释》,潘秋松译(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75),293。

[11] C.E.B.Crandfield,《罗马书注释》,297-298。

[12]杨庆球主编,《证主圣经神学辞典》(上),邵尹妙珍、高陈宝婵、麦陈惠惠、石彩燕、卢容弟、黄婉仪、沈珪和区信祥译(香港:福音证主协会,2001),170。

[13] 依据罗马书课堂笔记,林日峰博士指出:好的行为没有办法帮助我们换取救恩,但是不好的行为却能拦阻我们得到救恩。笔者认为这是十分中肯的建议以及进一步说明保罗所强调的信心与雅各书二章18至26节是没有冲突的,双方只是侧重于一个真理的两方面。

[14]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33。

[15]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67-68。

[16]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70-71。

[17] 陈维进,〈从罗马书的“信”和“义”看因信称义〉(台湾神学院研究部之神学博士论文,台湾,2014年12月29日),3-4。

[18] 张仕颖,《马丁路德称义哲学思想》(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17。

[19]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73。

[20] 麥葛福,《再思因信称义》,80。

[21] 陈维进,〈从罗马书的“信”和“义”看因信称义〉,5-6。

[22]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北京:三联书店,2010),3.11.7。

[23] N.T.WRIGHT,Justification: God’s Plan & Paul’s Vuision (Downers Grove, Illinois,2009),250.

[24] N.T.Wright, “Paul and the Patriarch : The Role of Abraham In Galatians and Romans(2013),” in Pauline Perspectives : Essays on Paul, 1978-2013, (Minneapolis:Fotress,2013),586.

[25] N.T.WRIGHT,Justification: God’s Plan & Paul’s Vuision (Downers Grove, Illinois,2009),246.

[26]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550.

[27]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506.

[28]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503.

[29]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49.

[30] 布鲁斯,《罗马书》,刘良淑译,丁道爾新约圣经注释(台北:校园,1991)90。

[31] 魏斯特鸿,《保罗神学:新旧观》,陈永财译,麦种圣经神学(美国:麦种,2014),481-482。

[32] 陈终道,《新约书信详解(和订本)》(香港:金灯台,1997),29。

[33] 杨庆球主编,《证主圣经神学辞典》(下),1055。

[34] 杨庆球主编,《证主圣经神学辞典》(下),1056。

[35] 魏斯特鸿,《保罗神学:新旧观》,4。

[36] 伙桑和马挺编,《21世纪保罗书信辞典》(上),545。

[37] 林日峰编,《二十一世纪华人教会的神学教育与神学课题》,216。

[38] 陈济民,《保罗神学的十堂课》,神学丛书,(台北:校园,2008),147。

[39] 林日峰编,《二十一世纪华人教会的神学教育与神学课题》,213。

[40] 林日峰编,《二十一世纪华人教会的神学教育与神学课题》,228。

[41] 伙桑和马挺编,《21世纪保罗书信辞典》(上),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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