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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032 堕胎伦理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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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楷文
wei032  堕胎伦理的反思

堕胎伦理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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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研究动机

在人权主义抬头的大环境底下,对与错的分界点逐渐的被模糊,许多决定的出发点乃是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首要前提。道德行为与对错的思索考量张力冲击着现代群体的伦理价值观。那我们当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以什么基础作为选择标准的优先次序呢?堕胎是其中极具争议性的社会伦理问题,无论在社会、法律、医学及个体本身存有许多不同层面的争辩点。有者强调医生及孕妇有如杀人凶手,有者则强调胚胎在某个层面上还不算是一个个体,在婴儿成形的具体细节上争辩。在医学个案中也面对许多复杂的难题,例如:法律性的个案(强奸、家暴或乱伦),胎儿畸形,怀孕有损孕妇的生命或社会性个案(经济压力、不想生育或避孕失败等)。故此,在多有伦理道德问题中,再没有比生与死的问题更加迫切及具争议性了。堕胎能否真正的解决问题?本文将从基督教伦理学的角度探讨其中的争议性,进而简略的提出对于此现象的思考和基督教信仰的观点,尝试寻求可行性的解决途径。

(二) 堕胎的名词定义及解释

1. 堕胎

在本文提及伦理争论中的“堕胎”指的是“人工流产”,即医学所称的引导性堕胎(induced abortion)。引导性流产指的是在二十週之前(也就是说胎儿可存活之前)透过“强力吸出”、“真空刮出术”1 、“盐水淹没”2 等等方法在胎儿具有可存活性前提下自发地终止妊娠,故意使用药物或机械方法将胚胎或胎儿排除。 3

2. 流产

流产是指在怀孕二十週之前发生的妊娠终止,或是产下的胎儿体重不足五百公克。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自然流产发生于怀孕的前十二週,也就是怀孕早期。根据统计,发生在怀孕前三个月的流产比率占15%,而绝大部分原因是染色体异常所造成的。4 除此之外,免疫功能异常、内分泌问题(黄体素不足)、子宫先天或后天性结构异常、病菌感染等等亦是导致可能流产发生的原因。

3. 胚胎 (Embryo)

胚胎是指精子与卵子合成为合子之后,经过多次细胞分裂与分化后所形成的有发育成生物成体能力的雏体,是发育生物最早的阶段。当胚胎期延伸至第八週后(56天),这个时候主要的器官已经开始出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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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堕胎的争议

这个部分将透过分述赞成与反对堕胎立场,将其理据及争议点作出简略的说明。堕胎是否是杀婴?胚胎是否算是“人”?一般人如何看待一条潜藏在胚胎里头的生命,当游走在道德伦理与道德底线的边缘时,大部分人的选择又会是什么呢?

(一) 赞成堕胎的“亲选择派”

赞成堕胎的人士 (“亲选择派”pro- choice)认为堕胎不算是杀人。主权完全在于怀孕个体身上,同时认为未出生的宝宝是“不完全的人”,因此无法享有生存权力,且不受宪法保护。胎儿被视为“寄生虫”类的物体,因此怀孕个体有权拒绝胎儿在体内停留。就道德伦理层面而言,赞成堕胎群体主要以两方面作为堕胎并不违反道德律的切入点:

a) 早期胚胎还未成为人——将受精卵、胚胎与胎儿定义为非生命本体,故此堕胎并非杀人。因此,“不可杀人”这个道德律只适用于具有万物之灵特色和具有成熟“人格”的道德意义之人。故此,受精卵、胚胎与胎儿皆不在此定义之下。

b) 强调怀孕个体的自主权——汤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认为胎儿不具有违反母亲(怀孕个体)意志去使用母亲的权利,强调女性拥有权利终止怀孕。他用一个小提琴手的例子6 作为其论证的依据:一天早上,你发现自己和一位小提琴手背对背绑在床上,这是一位知名但却失去知觉的小提琴手,他得了致命的肾脏病。当审视所有医疗记录后,发现你是唯一拥有正确血型可以帮助他的人,所以他们绑架了你,将你们的循环系统用管子接连在一起,好让你的肾可以排除他血中的毒素。在病床上医生告诉他:“我们很抱歉他们用绑架的方式强迫你把的循环系统与小提琴手连接。如果你把小提琴手和你分开,他将死亡。当如果你能够忍耐九个月,那时候他将康复,到时就可以把这个连接的管子拔掉。汤姆森认为无论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但他绝不能违反母亲的意愿而使用母亲的身体来维持生命的权利,强调怀孕个体的自主权。 以女性自决权益为基础点,就私生活层面而言,认为应将堕胎决定权交由怀孕个体决定。

1. 早期胚胎还未成为人

有关胚胎伦的得争议一般可分为两派主流:其一,本质论(essentialism),认为胚胎具有生命价值,将其定义为“潜在的生命”,只是尚未发展出外表理性的功能,因此理当享有人的权利并受宪法的保护。其二,功能论(functionalism),强调胚胎尚未具理性及自主能力的功能,同时缺少大脑神经的系统,因此胚胎并不是人 ,无法享有人权的保障。另一个争论点落在有关“独立位格”(person)的界定,功能论者认为即便胚胎是一个活生生及可辨识的机体(生物科学所界定的生命),但是它与哲学上所谓“独立个体”仍有距离,无法称为独立的位格(person)。 著名代表人物玛丽•安•渥伦(Mary Anne Warren)就对道德意义的位格作了以下的定义:

一、意识,特别是感受痛苦的能力;
二、推理,发展成的解决新的、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自发的行动,相对独立于外在的直接控制的行动;
四、沟通的能力,不论以什么方式传达不特定种类的信息;
五、自我概念或自我意识出现。

所以,只要有一种实体不具以上所描述特征便无法称得上有位格。如此,受精卵、胚胎或胎儿皆是一个生物学意义的人类,但不具有位格。

2. 强调怀孕个体的自主权

在女权主义逐渐抬头的大环境下,即便许多人在道德上对堕胎持有负面的看法,不过开放的社会体系赋予女性拥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因此,女人面对生育之事,身为怀孕主体被认定有权决定要不要生下胎儿,但这同时将产生漠视胎儿生存权的伦理问题。故此,将未出生的胎儿定义为“不完全是人”即能名正言顺将堕胎合理化。 大部分现代生物学者认为:“胚胎和人类组织并没有太大差异,无需以特别的方式对待”。 胚胎被定义为一堆软绵绵的细胞组织,或是母体内长出的一个东西。因此可以吸出来毁掉,就像牙齿、肿瘤或扁桃腺一样。两位力主堕胎人士 K.Hindell 和Madelaine Simms写道:“从医学与法律而言,胚胎只是母体的一部分,还不算是人。”胚胎绝对是属于该怀孕个体的本身,无论如何都不能视为独立的个体或拥有权力的人,所以若将其除掉,就像以外科手术除掉任何不想要的组织一样。怀孕个体拥有绝对的权利,因为那是她的身体,她有选择权,旁人对这件事无权发言。

(二)反对堕胎的“亲生命派”

反对堕胎的人士“亲生命派”(pro life)主张胚胎在受精卵的阶段开始即具备已经是“完整的人”,因此当享有生存的权利。从胚胎形成的那一刻开始,胚胎即拥有独立的基因密码,只要母体提供氧气与营养,胚胎就能健康的发育与成长。反对堕胎人士无法认同汤姆森小提琴手的比喻,因胎儿的产生(除了被强暴成孕者),绝大部分都是在怀孕个体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因此,尽管胎儿可能与那位小提琴手同样不受欢迎,但是两者“出现”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美国三一神学院的基督教哲学家 法兰斯(Francis J.Beckwith)同时提出反驳的理据:其一、母亲与腹中胎儿的关系是最自然与亲近的,这与汤姆森使用一个完全陌生的小提琴为例是完全不同的状况;其二、他认为堕胎实际上并不仅仅是移除为生系统而已,而是一种主动性的杀害。

1. 胚胎已经是人

希腊最早研究胚胎学的医生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 ,大约公元前460-377),他说:“一个婴儿是由一个细胞发育而来的复杂过程,是一件很神奇的事。”7 1968年有一位德国医生(Fritz Zimmer)说:“当一个人的脑干失去功能以后就将其界定为脑死或者说算是死了。运用同样的逻辑放在思考胚胎生命意义的课题上时,当我们可以侦测到胎儿的脑干功能时,就可以把他当作一个生命,他就已经是一个人。”8 极具影响力的新教神学家保罗•伦斯(Paul Ramsey)对堕胎提出强烈的反对,他说:“要确切区分,何时我们的传宗接代是富有人性的有机体,何时又是不具有人性的生命,已不是那么重要。人的尊严来自上帝的手,和他自身将会成为什么的考量一点关系都没有。上帝并未将祂的爱加诸在你身上,祂也没有选择你,因为你本来就不仅是子宫里那一团微小的组织而已。”伦斯认为这已经不是医学范畴或者是道德价值观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未成形的胚胎到底能否有存活下去权利的问题,而是我们当尊重我们的神,以及思考祂对我们的爱。9 就现今医学层面而言,透过医用超音波扫描,怀孕四週后即可测试到心跳,八週即可看到身躯的活动,所以无论从伦理亦或者是医学角度评估,怎么能说胚胎不是一个人呢?10

2. 堕胎等同于谋杀 11

斯托得(John Stott)认为受孕精卵结合时即是人的开始。受精卵显然是活的,而其生命显然是人的生命,这是在医学界里头许多非信徒人士也承认的事实。12 受精卵是“人类所知最丰富、最奥妙的身体结构宝库”,因为他可以发展成“一个新的人,具有神的形象,为神所爱,充满各种潜力,不仅可在世界上发挥,更有永恒的价值。”13 我们逐渐明白即使胚胎还在“发芽”的阶段,但他却是活的,而且拥有上帝所赋予的生命。所以,若没有神的命令,结束人的生命则是最傲慢与自私的行为,这等同于间接的谋杀。因此,特丽莎修女对堕胎之罪产生强烈的反感:“…唯有惟有神能决定生死。… 这就是为何堕胎构成严重的罪。这不只是残杀生命,而且将自己放在神之前,让人来决定谁该活、谁该死。他们想自己来作那位全能的神,将神的权利操在自己手里。他们想说:“我可以不要神了。我能作决定。”这是人最像魔鬼的做法。….”14 综上,人类的的胚胎是独一无二的生命,自成一格,我们不能以为他不过是个婴儿,碰巧未出生而已,也不能以为,他只是生物的有机体,遗传物质,一团胶状的东西,碰巧有潜能成为婴儿罢了。15 他是人类的胚胎,是独特的,一颗即将发芽的生命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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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结

综上两派观点的立场与理据,我们看见亲生命派(pro-life),把对方定位成罔顾婴儿性命的群体。而亲选择派(pro-choice),却认为对方过于冷酷无情。其实双方所主张的动机都是正面的,只不过是把重点放在不同的道德原则上。 笔者倾向亲生命派,拒绝堕胎的行动。但如果从特定的伦理角度探讨一些情况的话,堕胎在道德上确实有一些特例如:一、为了拯救母亲的性命;二、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残缺;三、乱伦或被强暴;四、意外流产。第一种是属于治疗性堕胎(therapeutic),不是凭空杀掉一个胎儿的生命,而是为了挽救怀孕个体的生命必须作出的牺牲,例如:孕妇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这种前提之下,怀孕后期母亲的死亡率高达50%而新生儿的死亡率亦高达25%。 第二种情况是看起来拥有最“充分理据”的堕胎原因,甚至可以说完全没违背道德价值与社会伦理的准绳。但是,就之前所提到的理据,我们是否有扼杀其生命的权利?这个情况确实有待斟酌,笔者应用力克•胡哲16 这位先天性残缺者为例证。无可否定,我们无法确定每一位残缺者能有力克如此坚强与这么美好的生命见证,但是这确实值得我们反思。我们尝试想象,以我们今天的医学技术在产前检查中发现胚胎是一个没有四肢的胎儿,这时你我都拥有最充分的理由在不违背道德与伦理的前提下选择堕胎。无可否认,小力克出生的时候父母确实吓坏了,但他们秉持对生命的尊重,没有放弃这不完整及有残缺的生命,最后造就了这位没有四肢的生命斗士。关于因乱伦或被强暴的个案,确实以理性的角度分析,受害者该怪罪的是那位施暴者而不是孩子。因而,当把受害者的心理健康、前途与幸福因素一并纳入考量的范畴。这类特殊个案,受害者完全处于被动的状态。笔者认为把伦理抉择的担子完全加在受害者身上是极度不公平的,在道德伦理的范畴之内,我们亦不能漠视受害者的心理压力与现实张力的挑战。故此,这类的特例是有待商榷的,但笔者必须强调,堕胎并无法彻底除去或解决强暴所带来的痛苦,因堕胎本身亦有其后遗症。相反的信仰上的引导或辅导关怀更具有医疗果效。最后,意外流产——胎儿在母腹中未能孕育至足月而意外流产。笔者将之视为一种无奈而必须面对的意外,同时也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件。17 这种情况严格上不算是堕胎,乃是属于一种自然死亡或称之为夭折。

不难发现这些争议点背后包括了许多的意识形态、内在文化冲突、甚至是情绪等等的层面。特别在后现代主义及人权主义抬头的今天,我们如何在胚胎的道德地位与圣经真理的教导上寻求共识是接下来的篇幅所要探讨的。

二、从基督教信仰的伦理评论堕胎问题

基督教对堕胎并没有一致的看法。这当中所牵涉的辩论涉及医学、法律、神学、伦理、社会与个人等各方面,其中包含了纠结的情绪处境,同时关系到复杂及痛苦的抉择。斯托得提醒我们不能单单因其复杂性就任凭个人去作决定,更不应该随波逐流一味盲从大众的意见。对以圣经为绝对真理依据的基督徒而言:如何定义胚胎是否具有生命的特质及位格?人非造物者,一切的生命来自上帝。十诫中“不可杀人”(出埃及记二十13)清楚表明神对生命的尊重,意即尊重生命就是对上帝之主权的尊重,故此,我们不应企图以医学科技随意操纵生命,或者以任何理由或藉口随意堕胎。我们当从基督的教信仰的生命观为我们思考的基础。在接下来的篇幅将探讨基督教的生命观、圣经中胎儿的地位以及反对堕胎的神学依据。

(一) 基督教信仰的生命观

堕胎议题所讨论的是,每个人的生命都具有内在、不可猥亵之价值的观念。18 从生物的成长与合作现象中,不难察觉每一个生物里头都有一个设计与内在目的,而生物内所有的理化因素与理化过程都按着设计与目标进行。19 当我们透过圣经来透析人的特性时,你将会发现人非造物者,一切的生命皆来自造物主(启示录四11)。上帝是万物的造物者,祂同时是那位为所有造物定下次序、意义及目的的那位。20 奥古斯丁认为,人被造的目的就是为了上主,因此,离了主,人无法找到安息。21 康德强调人本身就是目的,不能把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已,因为人本身就是价值所在,这样的观点乃基于基督教信仰所主张的人有上帝的形象。22 莫尔特曼(Jurgen Moltman)深具洞察力的指出,“因为独有人,唯独人,才可以在地上代表神的形象与样式”,这显示人具有上帝形象的独特与重要性。圣经对生命观的主张不是停留在生物学上所产生的过程,而是必须从上帝对人生命中的旨意来了解此观点。基督教信仰的生命观,认为生命之来源极其贵重,都是神的恩典,从神而来(创世纪一27;二7;申命记五24;诗篇四十二8)。因此,生命的主权并不在于我们自己,乃在于创造天地万有的主。因此,基于对上帝尊重的一项回应,我们绝不能用医学的发展技术作出草菅人命的事,或以任何看似合理的藉口选择堕胎。

(二)反对堕胎的神学依据

反对堕胎最主要的神学根据乃我们是按照神的形象造的(创世纪一27)。因此,人生命的价值是在胚胎的时候就开始了,依据圣经观点,我们可以认定胎儿(胚胎)是一个完整的人。我们将透过经文探讨及说明人类的生命来源及其价值。

a) 未出生的胎儿被形容为“孩童”,同样的字眼也用作形容婴儿和幼童(路加福音一41,44;二12,16;出埃及记二十一22),在列王纪上三章17节甚至被形容成人的样式。

b) 胎儿是由神所创造的(诗篇一三九13),正如亚当和夏娃乃是照着神的形象被造的(创世纪一27)。

c) 即或是未出生的胎儿,可是当他们的生命受到伤害时(出埃及记二十一22),他们的权利与常人无异,有着同等的保障(创世纪九6)。

d) 还未出生的胎儿具备了人的特质,例如罪(诗篇五十一5)、喜乐(路加福音一44)等等。

e) 在我们还在胚胎里头,还未出生以前,经已蒙神所呼召(创世纪二十五22-23;士师记十三2-7;以赛亚书四十九1,5;加拉太书一15)。

从圣经不同的记载当中,清楚的看见将未出生的胎儿与儿童及成人视为同等并具有神的形象,而且是有位格的。就是在受孕的那一刻,即是按照神的形象被造了。因此,在胚胎里的小生命同样受到神禁止杀人的诫命所保护。事实上,从基督信仰的观点来看,除了神以外,无人拥有夺取生命及赐予生命的权利。因为,“无人有权力掌管生命,将生命留住。也无人有权力掌管死期。这场争战,无人能免。邪恶也不能救那好行邪恶的人。”(传道书八8)。早期教父特土良更是将堕胎视为“预谋性的杀人”。圣经也明确的教导“儿女是耶和华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篇一二七3)。

(三)基督徒的时代使命

无可否认,堕胎是一项极具争议性的社会伦理问题,当我们在阐述基督教信仰观点时,我们同时愿意更多的寻求有效及可行的解决途径,不仅透过理性及在逻辑上作出分析及辨别是非对错,更在矛盾的现实张力中寻求一条出路。同时提出普遍性的社会性解决方案及基督徒所承载的使命与职责。

就现今社会价值观,婚姻的神圣性逐渐被边缘化、不被尊重性关系的圣洁性、盲目的追求性开放、性自由,最后产生婚前性行为及婚外情等社会伦理问题。当面对“意外”怀孕的时候,那种漠视生命的态度,透过轻易选择堕胎的决定,折射出为了逃避责任与谴责所作出极不负责任的决定。回到圣经绝对的教导,“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希伯来书十三4)。社会价值观,无论是青少年的性教育层面至成年的婚姻价值观都必须重新被建立与定位。因为,“你们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无论甚么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哥林多前书六18)

就基督教信仰而言,我们并不是一味的发出指责和反对的声音,而是必须尽所能的帮助、教导、引导进入正确的方向并施予实际的关爱。就教会本身的角色,当更多在实际生活层面给予符合圣经教导的真理,提出切实并可行的指引与教导,进而帮助会众(无论男女、单身或已婚、青少年人至成年人)树立婚姻的神圣观、贞洁观,追求圣洁的信仰态度,并强调以圣经作为生活绝对标准的准绳,不容有任何妥协的余地。我们并不是按社会伦理指定一套行为守则,乃是以圣经的教导作为生活实践的基本原则。“拒绝堕胎”是我们坚持的立场,然而,我们必须对身边那些曾经堕胎的女性给予包容而不是谴责。我们不当轻视、拒绝甚至定罪他们。如果她已经在神面前悔改,那我们当给予适当的辅导,帮助她更积极面对眼前的生活,解决因堕胎所带来的伤害23 ,无论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给予他们积极的帮助。

结论

堕胎的争议点并不单是“亲生命派”与“亲选择派”之间的理据争辩,而是一种实际尊重生命的态度。我们必须重新定义及认识生命的根源,并不是律法主义导向,使用“不可杀人”作为唯一保护生命的理据,乃是采用爱人如己的积极面认清真正的生命主权并不在于自身而是创造天地万有的主。不能盲目的高举人因犯罪过后已经堕落的自由意志,人的自主权必须建立在神绝对主权的基础上,无论如何都不能贬低人生命的价值与尊严。透过法律,医学的辩证或者是科学的分析都无法真正解决堕胎对社会所带来的冲击与道德伦理的张力。理性上的认知把焦点放在在胚胎的本质胜过道德伦理的观念。无论从客观(法律、医学或科学)的角度抑或从神学的角度都无法认同堕胎的行为,但此专文研究的宗旨并不是排挤或否定曾有堕胎行为的群体,乃是透过中肯的圣经伦理的角度去帮助,辅导及教导面对此难题的肢体。圣经是非常重视对妇女及儿童的看顾,所以除了从道德,法律或医学等不同的观点以外,我们也当从责任的角度去看待堕胎的问题。教会不应当推卸责任,让妇女承担所有的责任,而是应该承担起妇女及儿童的照顾和教养的工作。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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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脚:

1 若刮除不够成熟,可能引起子宫穿孔、出血、子宫颈裂伤、麻醉药物副作用或血栓等等。

2 注射沙林盐水溶液,使胎儿吸入毒液而死,母体经二十四小时的不舒服后产下死婴。

3 凯思摩尔,《人体胚胎学》,丘美妙和王淑慧译(新加坡:爱思维尔,2004),3。

4 马偕纪念医院妇产科医生合著,《妇产科常见疾病和保健百科》(台北:汉宇国际文化,2010),99.

5 凯思•摩尔,《人体胚胎学》,丘美妙和王淑慧译(新加坡:爱思维尔,2004),2-3。

6 此理论于一九七一年提出,同时被赞成堕胎群体广泛采纳。

7 凯思摩尔,《人体胚胎学》,丘美妙和王淑慧译(新加坡:爱思维尔,2004),9。

8 这个过程大概发生在受孕后的第八週。

9 Ronald Dworkin,《生命的主权》,郭贞伶与陈雅汝译(台北:商周,2002),46。

10 柯志明等著,《堕胎议题面面观》(台中:基督教路加传道会,2008),84。

11 这里指的堕胎不包括在道德上可行的因素,如:为了拯救母亲的性命;因强暴或乱伦所致;胎儿有致命的反常现象,如:啥利窦迈宝宝(thalidomide);家族性黑朦痴呆症(胎儿一生是短暂、痛苦、挫败的悲惨命运。

12 斯托得,《C型观点——基督徒改变社会的行动力》,刘淑良译(台北:校园,2004),429.

13 斯托得,《C型观点——基督徒改变社会的行动力》,刘淑良译(台北:校园,2004),436.

14 Desmond Doig, Mother Teresa: Her People and Her Work (Colins,1976),162.

15 John Wyatt,《人命关天:二十一世纪医学伦理大挑战》,毛立德译(台北:校园,2004),250。

16 没有四肢的生命斗士力克•胡哲Never Give Up。他是排行畅销书《人生不设限》作者、全球25个国家举办过1500场演讲、受到媒体竞相报道与采访。他拥有两个大学学位,是企业总监,更于2005年获颁杰出澳洲青年奖。他已踏遍世界各地,接触逾百万人,激励和启发他们的人生。

17 徐宗良等:《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54。

18 Ronald Dworkin,《生命的自主权》,郭贞伶与陈雅汝译(台北:商周,2002),33。

19 谷松寒,《神学中的人学:天地人合一》(台北:光启,2008),100。

20 John Wyatt,《人命关天:二十一世纪医学伦理大挑战》,毛立德译(台北:校园,2004),82。

21 林鸿信,《点与线——论人》(香港:道风书社,2008),184。

22 林鸿信,《点与线——论人》(香港:道风书社,2008),19-20。

23 堕胎的后遗症:堕胎时使用的药物使子宫颈扩张将导致第二次怀孕时因子宫松弛而容易小产,甚至有绝育的可能性。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对女性最大的影响莫过于心理上的创伤,是一种不能磨灭的阴影。心理随之将产生内疚、后悔、恐惧、忧郁、羞耻及精神恐惧。同时在亲子关系上,对其他的子女也带来负面得情绪影响。

24 Stanley Hauerwas, “Abortion, Theologically Understood”, http://lifewatch.org/abortion.html, 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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